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4-115
转债代码:118031 转债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涉案金额:申请裁决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对上市公司影响:该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前期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本案件涉及的电池项目顺利完工。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宿迁光电就与十一科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申请人:天合光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YN9H16U
住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高纪凡
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方涛
2022年5月,十一科技因中标宿迁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
鉴于十一科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十一科技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宿迁光电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因此宿迁光电特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等共计59,015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切包费用30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处罚款136.365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液氮损失557万元;
5、裁决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前期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本案件涉及的电池项目顺利完工。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