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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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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3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公司将每周披露1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3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2024年6月19日承诺在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19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东方集团存款提取受限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3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公司在关联法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额超出双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额,2020年10月19日起,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压降至协议约定的限额以内,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规定。

2021年8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在收购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程中,取得应收关联方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32亿元债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2.4的规定。

孙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党荣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康文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内控运行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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