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根据上交所12月3日发布的监管警示公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丹化科技”)及其多名时任高管收到了监管警示。被处罚的责任人包括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时任董事丁伟东、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以及时任监事谈翔和胡浩方。
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公告显示,丹化科技自2022年8月起,因资金困难,向控股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涉及金额共计3.31亿元,借款余额为1.51亿元。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24年4月2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对尚未归还的借款进行追认,并披露《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上交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于公司上述违规事项,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勇飞作出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时任董事丁伟东、时任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时任监事谈翔、时任监事胡浩方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时任董事丁伟东、时任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时任监事谈翔、时任监事胡浩方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引以为戒,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江苏证监局曾发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此前曾于2024年9月23日针对此事发布过警示函公告,丹化科技及其多位高管因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亦认定,丹化科技涉及巨额资金的关联交易并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的权利。因此,证监局对丹化科技及其相关责任人,包括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总经理孙朝辉、董事会秘书成国俊、财务负责人蒋勇飞等多名高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面对监管警示和公众的质疑,丹化科技表示,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