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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6 00:00 查看全文

通商津市事务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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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汪雅荡律师出席了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

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武汉港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临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住确、完整的;风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病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11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

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

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6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上年9:15一9:25,

9:30-11:30,下年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万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上年9:15-下年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爱国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188人(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197,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38%(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30,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95%

(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28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

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

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终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项,其体如下:

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

其他

易预计的议案》.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3,539,60099.7551%41,9890.1779%15,8000.0670%

中小投资者139,60070.7233%41,98921.2722%15,8008.0045%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关联股东徐林业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

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abl初

M-经办律师:

袁乾照

经办律师:0收

汪雅钧

负责人:X7

刘问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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