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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2 00:00 查看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作为武汉港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港迪技术及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智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39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12.4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762.99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49.4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7-29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项目投资原计划募集调整后募集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号金额资金投入额资金投入额港迪技术生产制造基武汉港迪技术

119287.8119287.8115495.74

地建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港迪技术研发中心建武汉港迪技术

215540.7915540.799855.36

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

10638.7610638.767000.00

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技术有限公司

3

设项目武汉港迪技术

1485.831485.83643.87

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武汉港迪技术

48650.688650.687054.52

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港迪技术

5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5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65603.8765603.8745049.49

三、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中包含人员薪酬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三)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

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四)募投项目涉及部分办公费、培训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出,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

(五)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募投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募投项目实

施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

公司及子公司拟先使用自有资金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按月度编制以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依次由募投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汇总表,不晚于每季度末将以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三)公司及子公司建立票据及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

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及子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支出,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支出,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港迪技术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凤伟俊张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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