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港迪技术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39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12.4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762.99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49.4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7-29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根据《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万元项目投资原计划募集调整后募集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金额资金投入额资金投入额港迪技术生产制武汉港迪技术
119287.8119287.8115495.74
造基地建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港迪技术研发中武汉港迪技术
215540.7915540.799855.36
心建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
10638.7610638.767000.00
港迪智能研发中技术有限公司
3
心建设项目武汉港迪技术
1485.831485.83643.87
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销服运营中武汉港迪技术
48650.688650.687054.52
心建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港迪技术
5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5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65603.8765603.8745049.49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为有效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0万元对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智能”)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港迪智能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0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9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
经营地 II区(七期)B栋-3栋单元 19层 03室
主营业务及在公司港迪智能从事智能操控系统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板块中定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股东构成港迪技术持有100%股权
(二)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2024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
项目
/2024年1-9月/2023年度
总资产33732.4329242.68
净资产13435.0211507.88
营业收入18469.4026685.35
净利润1927.142027.29
注: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港迪智能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发展。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本次以增资方式向港迪智能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港迪智能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港迪智能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港迪智能增资系为满
足募投项目实施需要,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港迪智能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港迪智能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发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需求,可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港迪智能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八、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凤伟俊张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