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壹连科技证券简称:301631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7号)
同意注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33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19267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11291718.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0634981.59元。募集资金
已于2024年11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2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宜宾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募集资金专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号余额(元)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
生产溧阳建设项目、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深圳壹连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7559215551100011109479056.13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股份有限公司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列产品生产建设项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深圳壹连科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2860111100010691220.00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司深圳宝安支行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溧阳壹连电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3150708542400920.00生产溧阳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司深圳龙华支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溧阳壹连电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7549792081620.00生产溧阳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司深圳松岗东方支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宜宾壹连电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5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1200788016000045170.00
有限公司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福华支行宁德壹连电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640000226192011588070.00
有限公司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合计1109479056.13
注:1、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或待置换的发行费用等。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3、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其签署银
行的下属支行开立。具体情况如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下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东方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下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华支行”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下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楼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
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一: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宜宾壹连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
沙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楼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