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英思特股票代码:301622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aotou INST Magnetic New Materials Co. Ltd.)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 A1-B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目录
目录....................................................2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重要声明................................................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4
三、特别风险提示..............................................6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13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13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14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16
第三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1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8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19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9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
体情况..................................................21
五、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及前十名股东情况..................................21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23
第四节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24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4
二、发行价格...............................................24
三、每股面值...............................................24
四、发行市盈率..............................................24
五、发行市净率..............................................24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2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25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25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26
2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6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26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26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27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27
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27
三、2024年公司业绩预计情况......................................29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30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30
二、其他事项...............................................30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32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32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32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32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34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34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
项....................................................52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55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55
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多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1593.188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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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808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发行人”或“公司”)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1.07倍。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T-4 日),可比 A 股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如下:
T-4 日收盘价
2023年扣非2023年扣2023年2023年扣
(2024年11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非后 EPS 扣非前市 非后市盈月18日,元/股)(元/股)盈率率
股)
300748.SZ 金力永磁 18.57 0.4190 0.3668 44.32 50.63
300224.SZ 正海磁材 12.33 0.5342 0.4593 23.08 26.84
000795.SZ 英洛华 9.84 0.0765 0.1107 128.65 88.88
000970.SZ 中科三环 10.41 0.2265 0.1802 45.97 57.75
301141.SZ 中科磁业 39.80 0.3881 0.3094 102.56 128.63
600366.SH 宁波韵升 7.15 -0.2069 -0.1833 - -
688077.SH 大地熊 23.70 -0.3739 -0.4712 - -
平均值23.0826.84
资料来源:WIND 数据,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T-4 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3:剔除部分公司指未选取招股书列示的中科三环、中科磁业、英洛华及金力永磁主因系
上述公司市盈率近期存在较大波动或属于偏高异常值,未选取宁波韵升和大地熊主因系其
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负。
本次发行价格22.3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1.6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T-4 日)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1.07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26.84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5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2.36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805.92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7747.67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58.25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
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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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本公司单磁体应用器件和磁组件应用器件产品主要是以烧结钕铁硼毛坯为
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公司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1.06%、67.52%、61.94%
和54.45%,烧结钕铁硼毛坯是公司产品直接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烧结钕铁硼毛坯主要由镨钕等稀土金属、纯铁通过烧结工艺制造而成,镨钕稀土金属是烧结钕铁硼毛坯最主要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镨钕金属价格的波动对本公司产品的成本影响较大。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镨钕金属市场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亚洲金属网;单位:元/吨
中国对稀土行业实施严格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严格控制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总体供应量保持稳定增长。2021年以来,稀土金属需求受宏观经济影响较为明显,整体价格波动较大。
2023年开始,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内容包括镨钕金属、钕铁硼合金片(镨钕金属与纯铁等原料混合熔炼制成)和烧结钕铁硼毛坯,其中,对外采购镨钕金属主要是用于委托加工成烧结钕铁硼毛坯,少部分用于自产烧结钕铁硼毛坯;对外采购钕铁硼合金片用于自产烧结钕铁硼毛坯。因此,公司生产用烧结钕铁硼毛坯形成了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三种来源。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按照2023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结构情况测算,若镨钕稀土金属、钕铁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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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片和烧结钕铁硼毛坯成本变动5%、10%、20%时,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下:
变动幅度镨钕金属钕铁硼合金片烧结钕铁硼毛坯合计
+5%-0.35%-0.35%-0.97%-1.67%
+10%-0.69%-0.70%-1.94%-3.34%
+20%-1.38%-1.41%-3.89%-6.67%
公司主要产品的对外销售基准报价通常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产品成本。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终端消费电子产品在销售周期中,不断面临同类竞品、新老机型换代升级带来的降价压力,终端品牌厂商会根据出货量情况、售价策略等将降价压力向上游产业链传导。但由于公司未与下游客户明确约定原材料上涨等情形下具体价格调整机制,对于双方已经确定价格的产品订单,公司向下游客户传导成本上升压力的空间相对有限。若未来原材料持续大幅波动,公司不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则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4.35%、66.43%、74.56%和78.44%,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包括富士康、立讯
精密、比亚迪、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群光电子等,上述客户均为苹果、微软、华为、联想、小米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代工厂。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29%、
63.35%、65.95%和67.42%。
若未来消费电子品牌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上述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产品在设计或功能特性上不能满足终端消费者的需求,或者其经营策略出现重大失误且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调整应对,或者消费者购买能力减弱,都可能影响终端产品的销量,进而影响品牌商向上游供应商的采购计划,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对终端客户苹果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苹果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品牌,2021财年至2023财年,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3658.17亿美元、3943.28亿美元、3832.85亿美元。报
8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告期内,公司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4.51%、73.61%、71.01%和71.50%,产生的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的比重分
别为66.47%、79.51%、70.50%和78.00%,公司业务对苹果公司存在重大依赖。
苹果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包括在技术研发能力、量产规模水平、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若发行人自身产品质量问题、新工艺开发未能及时满足苹果的创新需求等原因导致
苹果减少或终止与本公司的合作,则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消费电子产品具有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速度快等特点,该领域内品牌众多,竞争激烈,同时具有产品迭代快、客户需求变化快等特点。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苹果公司不能在产品创新、技术升级及用户体验方面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或者营销策略、定价策略等经营策略出现失误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进行调整,其产品市场占有率有可能下降,进而减少对供应商采购,也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包括单磁体应用器件和磁组件应用器件,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73%、31.66%、28.65%和27.34%,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磁组件产品毛利率较高,且收入占比较高所致。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产品生命周期、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受全球经济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2023年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整体市场需求疲软,IDC 数据显示,2023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仅 11.7 亿部,同比下降3.2%,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约为1.29亿台,同比下降20.5%,使得消费电子行业面临了较大的下行压力,行业整体处于去库存阶段。IDC 预测 2024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到 12 亿部,同比增长 2.8%;Canalys 分析师表示,全球PC 市场正在复苏,有望 2024 年恢复至 2019 年的水平。在去库存周期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存在竞争加剧,价格下调,进而导致公司存在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由于公司功能性器件的价格与消费电子终端产品生命周期紧密相关,在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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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货量和价格下降时,其适配的功能性器件价格通常会随之下降。新量产项目在上市初期定价较高,功能性器件产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而对于存量项目,主要下游客户通常每季度要求功能性器件厂商进行重新报价。因此,已经量产的存量项目受价格调整机制的影响,单价将呈下降趋势,一般来说随着量产时间的增加,毛利率将可能下滑。若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化或者公司技术实力未跟上市场需求变化,或者无法获得相对较高毛利率的新项目,进而导致公司存在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钕铁硼毛坯,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发行人成本的比例在50%以上,占比较高,钕铁硼毛坯是直接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钕铁硼毛坯的价格变动会直接影响到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发行人销售毛利率。2021年以来,稀土金属需求受宏观经济影响较为明显,整体价格波动较大。若公司不能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收入下滑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64716.88万元、97566.91万元、88399.23万元和22231.78万元,2021年和2022年公司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系与优质终端客户合作项目的不断增加,
并陆续开拓其他产品应用领域和优质客户。
2023年受主要终端品牌商去库存等因素的影响,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相对较低,总体行业的需求较弱,行业整体竞争更为激烈,公司部分产品订单有所减少;同时,终端品牌厂商基于市场供需及竞争情况采取了降价策略以巩固其市场份额,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滑。
若下游消费电子行业需求复苏不及预期、终端品牌客户出现普遍性业绩下滑,公司不能有效开拓其他领域的优质客户,对公司已有重点客户项目的销售、新产品和新客户导入进度及新订单获取等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收入下滑的风险。
(六)产品质量的风险本公司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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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产品,品牌商对公司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
尽管本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严格、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但本公司仍存在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目前,本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在消费电子领域,终端客户主要为苹果、微软、小米、华为、联想、reMarkable、罗技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消费电子产品对稳定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要求都较高,这对功能性器件产品厂商在原材料采购和加工制造工艺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上述国际知名电子品牌商对供应商的认证时间较长,进入门槛高,但若未来其他稀土永磁材料商加大向苹果、微软、小米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客户的拓展力度,公司仍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八)汇率波动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以
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2.68%、58.74%、62.32%和65.68%,该部分货款结算主要采用美元计价。
公司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较大,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公司因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分别为479.14万元、-1283.39万元、-499.41万元和-245.95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0%、-5.71%、-3.22%和-11.83%。
因此,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但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幅度较大,公司亦会因上述远期结汇等业务产生一定的损失。
(九)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24年5月14日,美国发布了对华加征301关税的四年期复审结果,并宣
布在原有的对华301关税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以及钢铝、港口起重机、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的关税。加征关税的产品中也包括永磁体,到2026年,美国针对中国永磁体的关税将从0提高至25%。
虽然发行人的稀土永磁材料器件未向美国直接出口,美国在全球消费电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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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占比也不高,且中国具有稀土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但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消费电子等产品加征高额关税,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下游供需关系在短期内失衡、主要终端客户对供应链进行调整,进而对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盈利预测的风险发行人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容诚会计师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计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0115.10万元,同比增长15.69%;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72.40万元,同比增长0.28%;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92.95万元,同比增长7.56%。
发行人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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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02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英思特”,证券代码为“30162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748.808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2月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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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4年12月4日
3、股票简称:英思特
4、股票代码:301622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593.188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98.297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48.8084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844.3796万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
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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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49488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项目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交易日顺延)
周保平1702.566914.6859%2027年12月4日
费卫民1379.713911.9011%2027年12月4日
王诗畅1056.86089.1162%2027年12月4日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827.82837.1406%2027年12月4日伙)
丁远达695.59106.0000%2025年12月4日湖州建弘企业管理
379.88123.2768%2025年12月4日
有限公司正奇(深圳)投资控
356.40003.0742%2025年12月4日
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一创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
343.20002.9604%2025年12月4日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运能207.38411.7888%2025年12月4日
首次公开章艳梅165.90721.4311%2025年12月4日
发行前已王建军137.97141.1901%2025年12月4日发行股份深圳市高新投创业
132.00001.1386%2025年12月4日
投资有限公司
韩帅132.00001.1386%2025年12月4日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
118.80001.0247%2025年12月4日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怡化
融钧股权投资合伙118.80001.0247%2025年12月4日企业(有限合伙)
马春茹107.97140.9313%2025年12月4日
张怀旭103.69200.8944%2025年12月4日
邹海荣91.98090.7934%2025年12月4日
程轶91.98090.7934%2025年12月4日
胡昂82.95370.7155%2025年12月4日
黄迪良82.95370.7155%2025年12月4日
15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项目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交易日顺延)内蒙古英思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79.30000.6840%2027年12月4日伙)
马玛78.80600.6798%2025年12月4日深圳市鹏创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52.80000.4554%2025年12月4日伙)
马冬庆46.66150.4025%2025年12月4日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39.60000.3416%2025年12月4日伙)
吴永强30.00000.2588%2025年12月4日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26.40000.2277%2025年12月4日伙)
潘家俊24.88610.2147%2025年12月4日
小计8694.891075.0000%/首次公开本次公开发行
发行战略--/无战略配售配售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1343.108411.5853%2024年12月4日
份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网上发行新股1405.700012.1252%2024年12月4日网下发行网下发行有限售股
149.48861.2895%2025年6月4日
股份份
小计2898.297025.0000%/
合计11593.1880100.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
16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2022年度、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331.55万元、11986.5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31318.12万元。综上,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的要求。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17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aotou INST Magnetic New Materials Co. Ltd.
3、注册资本:8694.891万元(发行前);11593.188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周保平5、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 A1-B1)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电镀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喷涂加工;机械设备研发;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研发、生产和销
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专注于磁性器件终端应用技术开发,为客户提供磁路设计、精密加工、表面处理、智能组装等综合性解决方案。公司根据终端客户对新产品在功能和设计方面的需求,同步参与新产品的磁性器件开发,为磁性器件的设计、试制、测试和优化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8、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
9、电话:0472-6919025
10、传真:0472-6919025
11、电子邮箱:fanlizhong@instmagnets.com
12、董事会秘书:范立忠
18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3、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
14、信息披露部门联系方式:0472-6919025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合计持股占发行前总股持有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数量数量数量本持股比例债券(万股)(万股)(万股)(%)情况
董事长、2022.07.04
1周保平1702.566975.25701777.823920.4468%无
总经理-2025.07.03
2022.07.04
2费卫民副董事长1379.713916.00011395.714016.0521%无
-2025.07.03
2022.07.04
3王诗畅董事1056.8608-1056.860812.1550%无
-2025.07.03
董事、副2022.07.04
4马春茹107.9714-107.97141.2418%无
总经理-2025.07.03
2022.07.04
5常江独立董事----无
-2025.07.03
2022.07.04
6朱明刚独立董事----无
-2025.07.03
监事会主2022.07.04
7程轶91.980983.6189175.59982.0196%无
席-2025.07.03
2022.07.04
8邹海荣监事91.9809-91.98091.0579%无
-2025.07.03
2022.07.04
9雷永龙职工监事-1.00001.00000.0115%无
-2025.07.03
2022.07.04
10周维娜副总经理-141.4720141.47201.6271%无
-2025.07.03副总经
2022.07.04
11范立忠理、董事-5.00005.00000.0575%无
-2025.07.03会秘书
2022.07.04
12姚建唯财务总监----无
-2025.07.03
注:1、周保平通过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思特合伙”)间
接持有英思特75.2570万股。
2、费卫民通过内蒙古英思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思特管理”)间接持
有英思特9.0000万股,通过英思特合伙间接持有英思特7.0001万股,合计16.0001万股。
3、程轶通过英思特合伙间接持有英思特83.6189万股。
4、雷永龙通过英思特管理间接持有英思特1.0000万股。
5、周维娜通过英思特合伙间接持有英思特140.0619万股,通过英思特管理间接持有英思特
1.4100万股,合计141.4720万股。
6、范立忠通过英思特管理间接持有英思特5.0000万股。
7、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9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均未超过50%,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保平及费卫民,即二者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周保平、费卫民、王诗畅于2019年10月2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王诗畅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与实际控制人周保平及费卫民保持一致行动。周保平和费卫民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职权时均保持一致行动,若周保平或费卫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将以周保平的意见为准。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周保平直接持有公司14.6859%股份,并通过作为英思特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本公司7.1406%股份;费卫民直接持有公司
11.9011%股份,并通过作为英思特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本公司
0.6840%股份;周保平和费卫民的一致行动人王诗畅直接持有公司9.1162%股份。
因此,周保平和费卫民直接或间接控制及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共同控制了公司
43.5278%股份,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诗畅为二人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保平和费卫民的简历情况如下:
周保平,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
1994年8月至2005年5月,在德利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05年7月至
2011年6月,在上海晶丰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在英思特有限担任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在英思特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费卫民,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
1989年9月至1993年1月,在国营华星无线电器材厂晶体分厂担任维修工程师;
1993年2月至1995年5月,在吉利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
1995年6月至1997年1月,在德阳惠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1997年3月至1998年5月,在深圳富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厂长;2002年6月至今,在
20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英思特晶体电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0年5月至今,在湖南英思特晶体电波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在英思特有限担任执行董事;2016年6月至今,在英思特担任董事。2019年8月至今,在英思特担任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五、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限售期限(自上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市之日起)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周保平1702566919.58%1702566914.69%36个月
2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限售期限(自上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市之日起)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费卫民1379713915.87%1379713911.90%36个月
王诗畅1056860812.15%105686089.12%36个月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
82782839.52%82782837.14%36个月企业(有限合伙)
丁远达69559108.00%69559106.00%12个月湖州建弘企业管理有限
37988124.37%37988123.28%12个月
公司正奇(深圳)投资控股
35640004.10%35640003.07%12个月
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一创战略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34320003.95%34320002.96%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运能20738412.39%20738411.79%12个月
章艳梅16590721.91%16590721.43%12个月
王建军13797141.59%13797141.19%12个月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
13200001.52%13200001.14%12个月
有限公司
韩帅13200001.52%13200001.14%12个月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
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11880001.37%11880001.02%12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11880001.37%11880001.02%12个月限合伙)
马春茹10797141.24%10797140.93%12个月
张怀旭10369201.19%10369200.89%12个月
邹海荣9198091.06%9198090.79%12个月
程轶9198091.06%9198090.79%12个月
胡昂8295370.95%8295370.72%12个月
黄迪良8295370.95%8295370.72%12个月内蒙古英思特企业管理
7930000.91%7930000.68%36个月中心(有限合伙)
马玛7880600.91%7880600.68%12个月深圳市鹏创鼎新投资合
5280000.61%5280000.46%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冬庆4666150.54%4666150.40%12个月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伙
3960000.46%3960000.34%12个月企业(有限合伙)
吴永强3000000.35%3000000.26%12个月
22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限售期限(自上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市之日起)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合
2640000.30%2640000.23%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潘家俊2488610.29%2488610.21%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4948861.29%6个月
小计86948910100.00%88443796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343108411.59%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1405700012.13%无限售期限
小计--2748808423.71%-
合计86948910100.00%115931880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存在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32913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周保平1702566914.69%36个月
2费卫民1379713911.90%36个月
3王诗畅105686089.12%36个月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
482782837.14%36个月
合伙)
5丁远达69559106.00%12个月
6湖州建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7988123.28%12个月
7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5640003.07%12个月
深圳市鲲鹏一创战略新兴产业股
834320002.96%12个月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黄运能20738411.79%12个月
10章艳梅16590721.43%12个月
合计7115333461.38%-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2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2898.29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3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16.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每股净资产按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4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796.85327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579.7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92.5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05.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
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193457357%,有效申购倍数为5169.09782倍。
根据《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98253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12649549.6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7446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664970.32元。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492597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33744689.20元,网下无投资者放弃认购。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74462股,包销金额为1664970.32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约占
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805.9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747.6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58.25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25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747.67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5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25号),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承销及保荐费用5184.47
2审计及验资费用1310.00
3律师费用679.25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5.66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8.29
合计7747.67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6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7058.25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45元/股(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9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6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英思特2021年12月
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598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1-9月利润表、2024年1-9月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429 号)。公司 2024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2024年11月14日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附件《公司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4年1月-9月)》,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4年1-9月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4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项目2024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上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106235.4892305.0615.09%
流动负债(万元)67641.8159988.6412.76%
总资产(万元)169935.99146860.8415.7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7.55%49.01%-1.46%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48.59%49.82%-1.2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
87370.8873687.7218.57%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10.058.4718.57%产(元/股)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1-9月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84887.7566261.1228.11%
27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营业利润(万元)15730.1211938.1431.76%
利润总额(万元)15646.4911932.1131.1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13752.3210606.7729.66%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2488.509345.5933.6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81.2229.5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441.0734.58%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07%16.27%0.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15.50%14.33%1.17%
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49.0815620.05-56.15%(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791.80-56.15%净额(元)
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69935.99万元、
87370.88万元,较上年末变动幅度分别为15.71%、18.57%。随着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公司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均保持增长。
受全球经济回暖,消费者信心和消费电子行业库存状况的改善,消费电子市场逐渐复苏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24年1-9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28.11%。
2024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9.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3.63%,主要受到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及提升的影响。2024年1-9月,公司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提升的主要原因系:1、进入2024年以来,镨钕金属价格逐步企稳,因前期原材料价格大幅回落所造成的销售价格先行回落、材料成本基于前期采购价格仍较高等因素对毛利率造成的不利影响逐步消除;2、
随着消费电子市场的逐步回暖,以及公司不断深化与现有客户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公司在本期间订单量有所增加,部分具有较高毛利率的新项目亦开始逐步量产。同时,公司通过优化订单排产,扩大生产效率等方式,规模化效应进一步增强,单位固定成本有所减少。
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849.08万元,较去年
同期下降较多,主要原因系:1、2024年1-9月公司收回的票据保证金较上年同期减少较多;2、随着公司业务的稳步扩张及越南子公司产线的陆续投产,公司
28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有所增长。
三、2024年公司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2024年1-9月审阅数据及2024年10-12月经营情况预估,公司2024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预计2023年度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115000.00-118000.0095183.9720.82%-23.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公司普15100.00-16600.0011986.5725.97%-38.49%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此前对2024年度合并盈利进行了预测,容诚会计师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219 号)。2024 年度,公司预测实现营业收入
110115.10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15.69%;公司预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13872.40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0.28%;公司预测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92.95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7.56%。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盈利预测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4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好于《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预测数据的原因
系:《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的预测数据是以2024年7月末的已实现业绩和当时
的在手订单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的预测,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不确定性较强的客户和订单,未纳入收入预测范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预测收入低于业绩预计收入,导致对应的利润规模也相应较低。
29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当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银行包头分行154086840246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49010078801500002587
3交通银行包头开发区支行152000148013000391223
4内蒙古银行包头青山支行86102610142100458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0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联系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周子宜、易桂涛
项目协办人:王俊惠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波、王红程、詹梁钦、罗川杰、姜涵天
联系人:周子宜、易桂涛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周子宜、易桂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周子宜: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5年开始
32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了海天股份 IPO、彩虹集团IPO、和邦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邦生物公司债、仁智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周子宜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易桂涛: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宁波双林、新都化工、华西能源、佳发教育、大地熊、华融化学等 IPO 项目;交通银行、
新希望、南宁百货、华西能源、川发龙蟒、新天然气等再融资项目和并购项目。
易桂涛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周保平、费卫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诗畅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5年6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同)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34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会主席程轶和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邹海荣承诺
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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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4、公司股东湖州建弘、正奇投资、深圳鲲鹏一创产投、深圳高新投创投、深圳高新投远望谷产投、深圳高新投怡化融钧投资、深圳鹏创鼎新投资、天津
志联、深圳高远共赢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保平控制的企业英思特合伙和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费卫民控制的企业英思特管理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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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6、公司股东丁远达、黄运能、章艳梅、王建军、韩帅、张怀旭、胡昂、黄
迪良、马玛、马冬庆、吴永强、潘家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保平、费卫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诗畅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37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影响承诺效力。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丁远达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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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保平控制的英思特合伙承
诺如下: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单位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39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4、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5、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程轶和公司股东、监事邹海荣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40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本预案回购或增持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
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股份。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情形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保平、费卫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诗畅增持公司股份:
A、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B、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承诺函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
42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触发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3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以来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继续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3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以来从发行人处所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实际领取的
4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继续增持股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停止领取股份分红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直至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保平、费卫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诗畅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4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确保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输送利益;
(3)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
(4)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5)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保平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费卫民以及一致行动人王诗畅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45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8)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常江、朱明刚、周维娜、姚建唯、范立忠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
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包头市英
46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七)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补救:
*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对就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
47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发薪酬或津贴。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保平、费卫民、王诗畅、马春茹、常
江、朱明刚、程轶、邹海荣、雷永龙、周维娜、姚建唯、范立忠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补救:
*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前,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及薪酬津贴(如有),且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含间接持股,如有)不得转让。
3、公司股东湖州建弘、正奇投资、深圳鲲鹏一创产投、深圳高新投创投、深圳高新投远望谷产投、深圳高新投怡化融钧投资、深圳鹏创鼎新投资、天津
志联、深圳高远共赢投资、英思特合伙、英思特管理、丁远达、黄运能、章艳
梅、王建军、韩帅、张怀旭、胡昂、黄迪良、马玛、马冬庆、吴永强、潘家俊
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48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补救:
*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本单位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
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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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
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保平、费卫民、王诗畅、马春茹、常
江、朱明刚、程轶、邹海荣、雷永龙、周维娜、姚建唯、范立忠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
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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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承诺:本所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与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包
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和谊评估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保平、费卫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诗畅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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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
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保平和费卫民、一致行动人王诗畅以及周保平控制的英思
特合伙、费卫民控制的英思特管理分别作出业绩下滑情形的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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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损失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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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保平、费卫民、王诗畅、马春茹、常
江、朱明刚、程轶、邹海荣、雷永龙、周维娜、姚建唯、范立忠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及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股5%以上的股东丁远达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及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股5%以上的股东英思特合伙承诺如下:
(1)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及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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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已经依法解除,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5、截至本专项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以及本公司股东的直接及间接
出资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也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
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5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6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7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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