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苑股份股票代码:301617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Boyuan Pharmaceutical &Chemical Co.Ltd(山东省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新海路与大九路路口北200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1特别提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苑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3(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28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437.330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7.76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2.79倍(截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T-4 日)。
本次发行价格27.7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5.8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1月 25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2.79 倍)。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T-4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元 率(倍)-扣非前 率(倍)-扣非后(元/股)(元/股)/股)(2023年)(2023年)
603520.SH 司太立 0.1009 0.0815 10.49 103.96 128.71
603155.SH 新亚强 0.3909 0.2774 13.84 35.41 49.89
301026.SZ 浩通科技 0.9235 0.7788 28.87 31.26 37.07
算术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31.2637.07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T-4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3:由于司太立与新亚强2023年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其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属于偏高、异常;因此司太立与新亚强未纳入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
4本次发行价格27.7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15.86倍,低于可比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7.07倍),但仍存在发行人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
为29.38%、33.22%、25.05%和14.06%。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项目完全达产前净利润增长幅度与净资产增长幅度难以匹配,因此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5(一)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碘、贵金属,我国碘、贵金属资源匮乏,主要依赖进口,因此碘、贵金属价格同时受国际、国内市场供需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8.64%、
80.99%、84.58%及87.24%,占比较高。原材料供应情况和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
公司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
(二)含碘物料采购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销售产品为碘化物(如三甲基碘硅烷、碘化钾、碘酸钾等),该等碘化物一般作为客户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或助剂,在化学反应中作为助剂的碘元素并不会被消耗,而是形成具有回收价值的含碘物料,因此公司凭借自身资源综合利用的经营许可资质与技术,向客户或者其他企业采购含碘物料,从中提取作为公司产品所需的碘原材料,并加工生产为无机碘化物销售给客户。在该等过程中,公司既为客户处置了含碘物料等废料,又获取了公司产品所需的碘原材料,实现循环经济的效果。因此,含碘物料也是公司重要的采购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含碘物料采购量占整体碘原料采购量的比例分别为
53.24%、56.04%、47.27%及55.15%。含碘物料的主要供应商为齐鲁制药与恒瑞医药,公司来源于齐鲁制药、恒瑞医药的采购量占公司含碘物料采购量比例分别为47.85%、53.62%、55.59%及40.25%。如果未来齐鲁制药、恒瑞医药经营环境、生产状况、含碘物料的处理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与公司业务合作持续性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利用,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随着国家对安全、环保监管的趋严,若出台更为严格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可能会增加公司安全环保投入、增加公司经营管理成本,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资源综合利用,在运营过程
6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等环节,若在日常经营中,上述任一环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风险,造成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事故等,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坚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理念,已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制度,配备了相应的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此外,公司是行业内少数结合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与资源综合利用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独特的循环经济业务模式,推动环境保护与资源再利用。由于行业特点,公司仍可能面临因操作失误、管理不当等因素引发环保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100吨/年贵金属催化剂、60吨/年高端发光新材料、4100吨/年高端有机碘、溴新材料项目”主要产品包括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及有机碘化物等公司现有产品的扩展与延伸;“年产1000吨造影剂中间体、5000吨邻苯基苯酚项目”主要产品为含碘造影剂中间体,含碘造影剂中间体为公司碘化物产品的下游延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将大幅拓展公司产品类别与产能,延长公司产业链。未来若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竞争格局转换、市场价格波动、公司市场开拓无法达到预期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将面临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七)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79%、35.09%、27.75%及26.53%,其中2022年度毛利率较高,主要受碘市场价格提升带来的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
2023年由于当期碘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成本较高,毛利率有所下降。若未来碘
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将导致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下降,由于成本结转的时间差,导致发行人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7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15号),同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05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博苑股份”,证券代码为“301617”。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437.330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2月11
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三)股票简称:博苑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61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280000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7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437330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42669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9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32669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股份类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股东名称
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交易日递延)
李成林3125000030.402027年12月11日
于国清2725000026.512027年12月11日
潍坊金投93718009.122025年12月11日
鼎聚投资30000002.922027年12月11日
申报前12个月入股,以取得36个月与上市
乐乘投资22000002.14
首次公12个月孰晚为准,即开发行2025年12月11日
前已发智硕投资20000001.952025年12月11日行股份
申报前12个月入股,以取得36个月与上市
木澜一期15000001.46
12个月孰晚为准,即
2025年12月11日
王恩训5000000.492027年12月11日
天津仁合282000.032025年12月11日
小计7710000075.00-
网下发行股份-
13266941.292025年6月11日
限售股份
首次公网下发行股份-
1190880611.582024年12月11日
开发行无限售股份
股份网上发行股份1246450012.132024年12月11日
小计2570000025.00-
合计102800000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
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1月13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因此发行人本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原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2022年、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17632.39万元、17990.12万元,合计为35622.5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1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Boyuan Pharmaceutical&Chemical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77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于国清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新海路与大九路路口北200米邮政编码26272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8月6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9月29日
联系电话0536-2099456
传真号码0536-2099456
互联网网址 www.boyuanchemical.com
电子邮箱 boyuangufen@boyuanchemical.com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饲
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
输电、供电业务;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经营范围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染料制造;颜料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
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所属行业 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专业从事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主营业务企业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证券事务部者关系的部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董事张山岗会秘书)
证券事务部联系方式0536-2099456
12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合计持股占发行前持有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量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数量(万总股本持债券量(万股)(万股)
股)股比例情况48.00(通过鼎聚
1李成林董事长2023.9.20-2026.9.193125.00投资持有48.003173.0041.15%无
万股)83.00(通过鼎聚副董事长、
2于国清2023.9.20-2026.9.192725.00投资持有83.002808.0036.42%无
总经理
万股)20.00(通过鼎聚董事、副总
3王恩训2023.9.20-2026.9.1950.00投资持有20.0070.000.91%无
经理
万股)
4袁瑞董事2023.9.20-2026.9.19----无
5高磊独立董事2023.9.20-2026.9.19----无
6张志红独立董事2023.9.20-2026.9.19----无
7吕志果独立董事2023.9.20-2026.9.19----无监事会主49.80(通过智硕
8于福强席、工程项2023.9.20-2026.9.19-投资持有49.8049.800.65%无目部总监万股)职工代表监7.00(通过智硕
9丁亚洲事、营销一2023.9.20-2026.9.19-投资持有7.00万7.000.09%无经理股)0.4148(通过天津仁合持有
10黄宇监事2023.9.20-2026.9.19-0.3780万股,通0.41480.01%无
过天津时合持有
0.0368万股)副总经理兼20.00(通过鼎聚
11翟永利催化剂事业2023.9.20-2026.9.19-投资持有20.0020.000.26%无部总经理万股)12.00(通过鼎聚副总经理兼投资持有8.00万
12刘通催化剂事业2023.12.18-2026.9.19-股,通过智硕投12.000.16%无
部副总经理资持有4.00万
股)5.00(通过智硕
13张杰副总经理2023.12.18-2026.9.19-投资持有5.00万5.000.06%无
股)
副总经理、10.00(通过鼎聚董事会秘书
14张山岗2023.9.20-2026.9.19-投资持有10.0010.000.13%无
兼公司办公
万股)室主任1320.00(通过鼎聚
15孙腾财务总监2023.9.20-2026.9.19-投资持有20.0020.000.26%无
万股)
注:间接持股数量=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中间主体股权比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李成林、于国清。李成林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博苑股份3125.00万股,占比40.53%,并通过鼎聚投资控制博苑股份
300.00万股股份,占比3.89%;于国清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博
苑股份2725.00万股,占比35.34%的股份。因此李成林、于国清合计控制博苑股份6150.00万股,占比79.77%;李成林、于国清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为共同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成林、于国清。李成林、于国清为公司创始人,基于双方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共同认知及共同利益一致,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长期持续发展,李成林与于国清就有关发行人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按李成林的意见行使上述权利。《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效期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有效期满,李成林和于国清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上述期限届满。
李成林,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419681225****,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至2008年3月,
就职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研究院实验员、研究院工程师、研究院课题负责人、研究室主任;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筹备博苑有限成立事宜;2008年8月至2020年9月,任博苑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2020年9月至今,任博苑股份董事长。2018年6月至今,兼任鼎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6年6月至今,兼任利华高分子执行董事;2014年7月至今,兼任远华信达监事。
14于国清,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1010419690730****,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至2007年1月,
就职于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副总工程师;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就职于淄博合力化工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20年9月,历任博苑有限监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博苑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兼任硕烁投资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成立了两个员工持股平台鼎聚投资和智硕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鼎聚投资、智硕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为2.92%和1.95%。公司除设立上述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外,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
(一)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鼎聚投资
15鼎聚投资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鼎聚投
资持有本公司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2%,鼎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潍坊鼎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成林实际控制人李成林成立日期2018年6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MA3M1E4D8M
出资额3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寿光市圣城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全福元中心 A2-1208 室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范围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鼎聚投资合伙人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及其他核心员工等,按照岗位重要性和员工发展情况确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鼎聚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通过平台持有序出资人姓出资额出资比例在发行人担任职发行人股数出资人类型号名(万元)(%)务(万股)
1李成林48.0016.0048.00董事长普通合伙人
副董事长、总经
2于国清83.0027.6783.00有限合伙人
理注
3路建霞25.008.3325.00无有限合伙人
4王恩训20.006.6720.00董事、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兼催化
5翟永利20.006.6720.00有限合伙人
剂事业部总经理
6孙腾20.006.6720.00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
7徐跃书12.004.0012.00总经理助理有限合伙人
8荆树永12.004.0012.00采购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安全总监、安环
9罗伟12.004.0012.00有限合伙人
部总监
10刘会军10.003.3310.00质量管理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11王洋10.003.3310.00审计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12郭昊10.003.3310.00设备管理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
13张山岗10.003.3310.00有限合伙人
会秘书兼公司办
16通过平台持有
序出资人姓出资额出资比例在发行人担任职发行人股数出资人类型号名(万元)(%)务(万股)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兼催化
14刘通8.002.678.00剂事业部副总经有限合伙人
理
合计300.00100.00300.00----
注:原发行人员工王金刚因病去世,其持有的份额由其妻子路建霞继承并于2023年8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智硕投资
智硕投资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智硕投资持有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95%,智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潍坊智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于福强实际控制人于福强成立日期2018年6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MA3M1E7U6Y
出资额2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寿光市圣城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全福元中心 A2-1203 室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范围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智硕投资合伙人为发行人中高层、核心员工等,按照岗位重要性和员工发展情况确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智硕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通过平台持有序出资人姓出资额出资比例在发行人担任职发行人股数出资人类型号名(万元)(%)务(万股)
监事会主席、工
1于福强49.8024.9049.80普通合伙人
程项目部总监
2陈洪修10.005.0010.00生产技术顾问有限合伙人
维修车间安全主
3韩刚10.005.0010.00有限合伙人
管
4张永格9.404.709.40仓储科主任有限合伙人
电仪车间安全副
5杨世堂9.004.509.00有限合伙人
主任
6张忠民9.004.509.00动力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17通过平台持有
序出资人姓出资额出资比例在发行人担任职发行人股数出资人类型号名(万元)(%)务(万股)生产技术部高级
7舒瑞友9.004.509.00有限合伙人
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值班
8刘清山8.404.208.40有限合伙人
主任设备管理部主管
9秦立军7.003.507.00有限合伙人
工程师
职工代表监事、
10丁亚洲7.003.507.00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经理
11黄涛7.003.507.00营销二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12王峰6.503.256.50三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13张杰5.002.505.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工程项目部经理
14张怀华5.002.505.00有限合伙人
助理副总经理兼催化
15刘通4.002.004.00剂事业部副总经有限合伙人
理
16于国华3.401.703.40后勤主管有限合伙人
催化剂事业部经
17孙衍福3.401.703.40有限合伙人
营部经理
18刘艳2.801.402.80客服部主管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办公室
19周丽娜2.801.402.80有限合伙人
主任催化剂事业部研
20孙万堂2.751.382.75有限合伙人
发部技术经理
21李维乾2.601.302.60一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22渐秀勇2.601.302.60生产技术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3郝忠伟2.601.302.60电仪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24孙延安2.501.252.50工程项目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5王永芳2.401.202.40审计部主管有限合伙人
动力车间安全主
26李阳2.001.002.00有限合伙人
管工程师
27隋向前2.001.002.00二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安全科主管工程
28吴庆彬2.001.002.00有限合伙人
师
29谢洪建1.600.801.60三车间主任助理有限合伙人
30朱贵福1.200.601.20设备管理部专员有限合伙人
31代山龙1.000.501.00安全科主任有限合伙人
32杨英1.000.501.00质量管理部班长有限合伙人
证券事务代表、
33杨艳丽1.000.501.00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助理
18通过平台持有
序出资人姓出资额出资比例在发行人担任职发行人股数出资人类型号名(万元)(%)务(万股)二车间主管工程
34朱振宗1.000.501.00有限合伙人
师一车间安全主管
35黄士涛1.000.501.00有限合伙人
工程师
36马增波1.000.501.00营销一部业务员有限合伙人
37锡洪美0.750.380.75采购部业务员有限合伙人
催化剂事业部经
38杨淑成0.500.250.50有限合伙人
营部主管
合计200.00100.00200.00--
(二)股份锁定期
公司股东鼎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股东智硕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
19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771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028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限售期股数(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自上市之日起
李成林3125000040.533125000030.40锁定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于国清2725000035.342725000026.51锁定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潍坊金投937180012.1693718009.12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鼎聚投资30000003.8930000002.92锁定36个月申报前12个月入股,以取得乐乘投资22000002.8522000002.1436个月与上市
12个月孰晚为
准自上市之日起
智硕投资20000002.5920000001.95锁定12个月申报前12个月入股,以取得木澜一期15000001.9515000001.4636个月与上市
12个月孰晚为
准自上市之日起
王恩训5000000.655000000.49锁定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天津仁合282000.04282000.03锁定12个月网下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3266941.29
-限售部分锁定6个月
小计77100000100.0078426694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股份
--1190880611.58无限售期限
-无限售部分
网上发行股份--1246450012.13无限售期限
20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限售期股数(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小计--2437330623.71-
合计77100000100.001028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4: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30002户,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成林312500003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于国清2725000026.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潍坊金投93718009.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鼎聚投资30000002.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申报前12个月入股,以取
5乐乘投资22000002.14%得36个月与上市12个月
孰晚为准
6智硕投资20000001.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申报前12个月入股,以取
7木澜一期15000001.46%得36个月与上市12个月
孰晚为准
8王恩训500000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9589940.06%-
司
10天津仁合282000.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7715899475.06%-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58994股系本次发行余额包销认购所得,包销股
份数量中的144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1434股的10%(向上取整))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21八、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为27.76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22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28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7.7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11.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3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为1837.5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732.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90.1292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514.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本次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23.5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46.4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48.50%。
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81228005%,有效申购倍数为
5517.91099倍。
根据《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2406940股,认购金额
344416654.4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57560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
份数量13234066股,认购金额367377672.16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434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8994股,包销金额为1637673.44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34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526.4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816.7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5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494号《验资报告》。
24八、本次发行费用
序号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5091.65
2审计及验资费用1980.00
3律师费用980.00
4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67.23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7.55
合计8526.43
注:1、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3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2816.77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16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根据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77元(按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5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0103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4年1-9月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天健审〔2024)10617号)。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
公司在经天健会计师审计的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本公司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本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表,并经天健会计师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盈利预测报告。
26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
1536903678310001
限公司坊寿光支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
2235152318874
限公司光仓圣支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37050167610800005338
限公司司潍坊分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1607006129200584373
限公司司寿光支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512010078801500002282
限公司限公司潍坊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4年11月20日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27(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28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保荐代表人尹广杰、林宏金
联系人尹广杰、林宏金
联系电话0531-68889770
传真0531-68889222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尹广杰、林宏金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尹广杰: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持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非执业律师资格。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要负责或参与了新益昌IPO项目、山推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易华
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凯美特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项目。
林宏金: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参与中机认检IPO项目、新益昌IPO项目、大连港IPO项目、山推
29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易华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亚星客车非公开发
行项目、正虹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西部证券配股项目、利欧股份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目、厦门港
码头资源整合项目、易华录收购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项目等项目。
30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李成林、于国清、王恩训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及股东王恩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5年6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董事/董事、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315)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股东鼎聚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鼎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乐乘投资、木澜一期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本单位
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32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智硕投资、潍坊金投、天津仁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翟永利、张山岗、孙腾、刘通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翟永利、张山岗、孙腾、刘通通过鼎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33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5)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4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通、张杰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通、张杰通过智硕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5)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35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公司监事于福强、丁亚洲、黄宇承诺
公司监事于福强、丁亚洲、黄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3)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6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潍坊金
投承诺:
(1)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
(3)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本单位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本单位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7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38C.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A.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
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或者股份回购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方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无法稳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B.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A.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方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无法稳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B.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
39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
C.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
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D.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
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用于实施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
予以扣留或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
40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
公司回购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满足《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
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份或其他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
41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应
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减用于发行人回购股份,本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如有)的追索权。
3)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承诺:
1)本人承诺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42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资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43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承诺:
1)本人将依法行使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并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发行人股
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发行人具体执行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予以积极支持,且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任何利益,切实履行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执
行以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在发行人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及时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如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薪酬和津贴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3.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44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承诺内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任职身份变化而失效。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至完成发行上市之前,不进行现金分红。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执行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5(3)本公司应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
46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
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
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
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47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
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8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公司作出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
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49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作出
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收到发行人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本人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潍坊金投、鼎聚投资、乐乘投资、智硕投资、木澜一期、天津
仁合承诺:
501)如果本机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机构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机构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机构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机构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机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机构/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均出具
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承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含设立、并购等,下同)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3、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
51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5、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以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
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4)将相竞争的资
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6、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7、上述各项承诺于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
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
(2)为进一步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
成林、于国清补充出具了《承诺函》,如下:
“1.鼎聚投资、硕烁投资、远华信达为投资类企业,百利达主营业务为农药贸易,上述企业未来将保持其主营业务不变;利华高分子、潍坊荣源未来如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的,不得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性或上下游关系的业务;
522.除上述情形外,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新设或通过其他任
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十、关于规避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故意促使发行人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4)本人将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减少和规
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审议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时,严格履
行相关法律程序,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相
53关规定。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
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
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潍坊金投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潍坊金投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单位股东地位,就
发行人与本单位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单位股东地位,故意促使发行人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4)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减少和
规范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审议发行人与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时,严
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546)本单位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
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
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3、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不利用本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故意促使发行人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4)本人将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减少和规
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审议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时,严格履
行相关法律程序,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55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
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
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十一、业绩下滑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成林、于国清及一致行动人王恩训、鼎聚投资
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
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1、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62、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中泰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公司承诺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中京民信评估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57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
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
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58(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9(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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