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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

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上市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方深圳宏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已承诺至迟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之交易草案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前,确保质押事项所涉及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并无条件完成解除质押的全部手续,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

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2023年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三)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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