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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简称:新铝时代股票代码:301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nera Aluminium Co. Ltd.(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 43 号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A 区 2 号厂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十月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 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 www.chinadaily.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589416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2736632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27.7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 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0.63 倍。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T-4 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情况如下:

T-4 日股票 2023 年 2023 年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扣非前 EPS 扣非后 EPS 率-扣非前(2023率-扣非后(2023(元/股)(元/股)(元/股)年)年)

002824.SZ 和胜股份 15.13 0.5080 0.4687 29.78 32.28

600480.SH 凌云股份 9.26 0.6716 0.6050 13.79 15.31

600741.SH 华域汽车 17.29 2.2882 2.0625 7.56 8.38

603358.SH 华达科技 32.84 0.7393 0.4789 44.42 68.58

002965.SZ 祥鑫科技 29.04 1.9918 1.9137 14.58 15.17

0425.HK 敏实集团 14.34 1.6379 1.3001 8.76 11.03

算术平均值16.4317.79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3:换算汇率为2024年10月10日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0.91016元。

注4: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时剔除华达科技和敏实集团。

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价格27.7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4.5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

10 月 10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0.63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

态市盈率17.7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7.7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第一大客户比亚迪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1、公司对第一大客户比亚迪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发行人来自单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的一般认为发行人对该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与比亚迪的合作,发行人来自比亚迪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0.42%、78.87%和80.46%,因此发行人对比亚迪构成重大依赖。

鉴于比亚迪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需要持续对供应商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量产供应能力、专利及工艺技术、质量控制能力等进行全面的

考核和评估,而且对产品建立了严格的测试和验证程序。若未来公司无法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电池盒箱体等零部件供应商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比亚迪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现阶段,虽然下游少数新能源汽车厂商存在自建电池盒箱体产线的情况,但行业内

仍以第三方外部电池盒厂商供应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比亚迪供应的电池盒箱体

系根据比亚迪的各类新能源车型及电池 Pack 进行的定制化开发和批量生产。2022 年及

2023 年,比亚迪均为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排名第一的汽车厂商。根据 Clean Technica 和

CPCA 数据,2022 年,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销量在全球及国内市场的占比分别为 18.4%和31.7%;2023年,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销量在全球及国内市场的占比分别为20.6%和

35.0%,均位列第一。目前,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不断扩大,公司现有的产能已远不足

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因此在首先保障现有主要客户订单供应的情况下,随着公司未来产能逐步扩大,公司将逐步开拓下游市场。若公司无法维持与比亚迪的合作关系或因比亚迪自建电池盒箱体产线而降低与公司采购规模,又无法通过拓展其他客户来弥补比亚迪销售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2、与比亚迪之间商业合作的技术迭代风险

比亚迪作为全球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厂商,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配套零部件,特别是“三电”系统关键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要求极高。作为消费品,新能源汽车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迭代周期,考虑到目前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比亚迪的各类车型及其动力电池系统每隔一段时期均需要进行更新、升级。在迭代升级中,除了部分使用原有的设计、技术或材料外,比亚迪也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测试,因此对于配套零部件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进比亚迪的需求,或者短期内市场上出现了新技术、新材料而公司未能及时跟进,则公司与比亚迪之间的商业合作可能面临技术迭代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3、比亚迪自身经营情况的风险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在持续、快速增长,而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进入了市场导向和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特斯拉仍是全球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主导者之一,雷诺日产、日本本田、德国大众、Stellantis、德国宝马、德国奔驰等传统燃油车企正在不断加速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而随着以比亚迪为代表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厂商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持续提升、产品体系日趋完善,国内新能源车企国际竞争力大幅增强,备受广大消费者和市场认可。

若未来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而比亚迪等公司的产品不能够持续获得终端消费者的认可,则可能影响比亚迪产品销量或产品价格,进而传导至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于与主要客户约定价格上限条款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比亚迪、吉利汽车签订的长期供货框架协议中约定产品供货价格上限条款。鉴于电池盒箱体产品属于“一车一配”的非标准、定制化产品,不同客户对于产品的细分功能、材料类型、外观结构以及其他参数的要求各不相同,公

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司不存在向不同客户销售相同产品的情形,供应给不同客户的产品本质上无法进行直接的价格比较。上述条款对公司现阶段客户开拓和经营业绩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价格上限条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或因违反价格上限条款而进行赔偿或造成公司客户开拓受限等负面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产品价格水平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池盒箱体,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电池盒箱体的销售均价分别为1515.87元/套、1711.24元/套和1869.50元/套,存在一定的波动,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如未来出现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受行业政策而导致增长放缓或下降、公司新产

品开发和迭代速度大幅放缓、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客户价格条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负面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棒,其市场价格主要受上游铝锭的价格影响,作为大宗商品,铝锭市场价格变动具有一定波动性。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分别为67.78%、74.65%和73.78%。因此,主要原材料铝棒的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水平具有较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铝棒采购均价分别为17816.15元/吨、18514.59元/吨和

17296.51元/吨,存在一定的波动。如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

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新能源行业下游需求变化、新产品推出、铝金属材料价格波动、生产规模效应等因素影响而出现了一定幅度的波动,分别为21.51%、

29.97%和24.12%,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若未来出现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受行业政策而导致增长放缓或下降、公司新产

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品开发和迭代速度大幅放缓、产品价格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下游行

业供需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客户价格条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负面情形,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新能源行业下游需求变化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82.04万元、16542.68万元和

18913.7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867.28万

元、116685.62万元和18233.96万元。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快速提升,下游需求的提升带来公司业绩的快速增长。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放缓、产品价格或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公司业绩存在下降的风险。

(七)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020年四季度以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持续增长带动了相关配套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吸引了部分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开始涉足公司所处行业,将可能导致未来的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面对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局面,行业将可能呈现规模、技术、资金实力等方面的全方位竞争态势。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八)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池盒箱体,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产品的需求及价格主要受到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影响。在经历了技术储备与开发阶段、市场导入与培育阶段、补贴政策驱动阶段后,自2020年四季度开始,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正式进入了市场驱动的高速成长期,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

根据新政策,2024年起,国家将逐步取消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若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受此影响而导致增长放缓或下降,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但若未来国家改变相关行业政策,或进一步提高相关的技术或产品标准,则可能导致下游行业需求增长放缓

1、公司2021年及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据变化系公司执行证监会于2023年

12月2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所致

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或下降,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由于对2017年员工持股平台润峰铝出资及合伙人变动做追溯股份支付处理,该项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98.13万元。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盈利规模快速上升。2021年末,公司已消除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2021年末,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045.77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05.99万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合并报表未分

配利润为36255.17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2117.48万元,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但若未来公司出现盈利能力下降或遭受其他不可预期的风险导致亏损,则公司仍可能存在出现未分配利润为负的风险。

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99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7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新铝时代”,证券代码为“301613”。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589.4165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2736632

10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0月2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0月25日

(三)股票简称:新铝时代

(四)股票代码:3016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589.416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97.36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73.663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315.7533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

1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类型股东名称数量(万股)占比(%)(非交易日顺延)

何峰3231.000033.69342027年10月25日

国同红马1453.488215.15722025年10月25日

润峰铝601.00006.26732027年10月25日

大一创投303.03033.16002025年10月25日

龙门一号281.42862.93482025年10月25日

国投创盈276.86902.88722025年10月25日

*三仪众象179.80141.87502025年10月25日

胡国萍164.00001.71022027年10月25日

*和达兴然161.82131.68752025年10月25日

曲艳平100.00001.04282025年10月25日

大壹三号77.11040.80412025年10月25日首次公开

*宁波红新66.45640.69302025年10月25日发行前已

航空航天基金50.00000.52142025年10月25日发行股份

大一资管47.52170.49562025年10月25日

平行一号45.45450.47402025年10月25日

平行二号45.45450.47402025年10月25日

*湖南红马20.74930.21642025年10月25日

段瑞福20.00000.20862025年10月25日

舒梓萌20.00000.20862025年10月25日

周立坚20.00000.20862025年10月25日

*宁波红昇13.35010.13922025年10月25日

陈明文10.00000.10432025年10月25日

国鑫瑞盈3.52080.03672025年10月25日

小计7192.056575.00-

首次公开网上发行股份1162.700012.12482024年10月25日

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1110.963211.58532024年10月25日

12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类型股东名称数量(万股)占比(%)(非交易日顺延)

网下发行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123.69681.28992025年4月25日股份

小计2397.360025.00-

合计9589.4165100.00-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标*股东系首次申报前一年入股公司,上述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2.1.2条中第(二)项的标准修订为:“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9月22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3年第75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规则。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033号),发行人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78205.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913.75万元。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26.56亿元。因此,

1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中第(二)项的标准,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中第(二)项的标准。1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Alnera Aluminium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192.0565万元法定代表人何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01月02日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龙港大道468号邮政编码408000

电话023-71462254

传真023-71462254

公司网址 www.alnera.cn

电子信箱 ir@alnera.cn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生产、销售:铝材、铝合金材、金属材料、经营范围汽车配件;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铝合金零部件的研主营业务

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所属行业

(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周子彦的负责人

电话号码023-71462254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1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持有债券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万股)本比例情况

2022年11月

1何峰董事长3231.00-3231.0044.9246%无

-2025年11月通过大一创投间接持股48.28万股,通过大一资管间接持股35.92万股,2022年11月通过龙门一号间接持股1.93万股,

2王文博副董事长-90.751.2618%无

-2025年11月通过大壹三号间接持股3.69万股,通过平行一号间接持股0.93万股,共计90.75万股

2022年11月

3何妤董事-通过润峰铝间接持股235.00万股235.003.2675%无

-2025年11月董事、副总2022年11月

4陈世远-通过润峰铝间接持股50.00万股50.000.6952%无

经理-2025年11月董事、董事2022年11月

5周子彦----无

会秘书-2025年11月通过湖南红马间接持股4.15万股,

2022年11月

6康庄董事-通过宁波红新间接持股0.56万股,4.710.0655%无

-2025年11月共计4.71万股

2022年11月

7崔坚独立董事----无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8娄燕独立董事----无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9韩剑学独立董事----无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10孟庆国监事-通过润峰铝间接持股30.00万股30.000.4171%无

-2025年11月

11杨维晏监事2022年11月-通过润峰铝间接持股30.00万股30.000.4171%无

1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持有债券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万股)本比例情况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12曾烽监事----无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13易屏华总经理-通过润峰铝间接持股50.00万股50.000.6952%无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14牛红滨副总经理----无

-2025年11月

2022年11月

15李勇财务总监----无

-2025年11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1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何峰、何妤,其为父女关系。本次发行前,何峰直接持有公司

44.9246%的股份,何妤通过润峰铝间接控制发行人601.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8.3564%;同时,何峰的配偶、何妤的母亲胡国萍为其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公司2.2803%的股份。何峰、何妤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国萍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控制公司合计55.5613%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何峰担任公司董事长,何妤担任公司董事;胡国萍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何峰,男,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于1983年7月获得中南矿冶学院金属压力加工专业学士学位,于1995年1月获得法国尼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3年7月至2002年9月在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3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广西南南铝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5年9月任南涪铝业董事长及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南涪精密董事长及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何妤,女,198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于2011年7月获得中南大学材料学专业学士学位。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南涪铝业销售工程师;2015年12月至

2020年6月任南涪精密董事长助理;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

润峰铝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润峰铝合计持有公司8.36%股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润峰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MA5UGWMAXG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石塔村一组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妤注册资本601万元人民币实缴金额601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7年4月7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经营范围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润峰铝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主营业务的关系

1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润峰铝各合伙人出资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如下:

通过润峰铝间接持认缴出资润峰铝出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有发行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额(万元)资比例股份数量(万股)

现任董事,实际控制人之

1何妤普通合伙人235.0039.10%235.00

公司前员工,现任公司顾

2郭毅有限合伙人135.0022.46%135.00

3易屏华有限合伙人50.008.32%50.00现任总经理

4陈世远有限合伙人50.008.32%50.00现任副总经理、董事

5孟庆国有限合伙人30.004.99%30.00现任监事会主席

6杨维晏有限合伙人30.004.99%30.00现任设备部总监、监事

7刘竞进有限合伙人10.001.66%10.00现任审计监察部部长

8陈军平有限合伙人10.001.66%10.00现任后勤部部长

9吴明全有限合伙人10.001.66%10.00公司前员工,已离职

10唐达见有限合伙人8.001.33%8.00公司前员工,已离职

现任样品线焊工组负责

11张前勇有限合伙人5.000.83%5.00

12李明洋有限合伙人5.000.83%5.00现任摩擦焊区域长

13吴章华有限合伙人5.000.83%5.00现任质量工程师

14 周明强 有限合伙人 5.00 0.83% 5.00 现任 CNC 工程师

15刘建琴有限合伙人5.000.83%5.00现任物流计划部部长

16魏廷超有限合伙人2.000.33%2.00公司前员工,已离职

17邓涛有限合伙人2.000.33%2.00现任工艺部主管

18包忠贵有限合伙人2.000.33%2.00现任售后服务部主管

19杨川有限合伙人1.000.17%1.00现任公司焊接线长

20张吉慧有限合伙人1.000.17%1.00现任生产线长

合计601.00100.00%601.00-

润峰铝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1、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通过设立润峰铝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建立、健全了员工激励机制,充分

20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调动了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

2、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公允反映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就上述股权激励事宜确认了股份支付。报告期各期,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643.44万元、116.16万元和94.16万元。

3、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上述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公司的上述股权激励不存在上市后行权安排的情况。

5、离职后的合伙份额处理约定

根据润峰铝《合伙补充协议》,激励对象离职时,合伙企业份额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如有限合伙人与新铝时代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37、38、40、44条所规定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回购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1~2名新铝时代在职员工。激励对象到龄退休、因公去世、因公致伤致残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条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2)如因为有限合伙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导致新铝时代解除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有限合伙人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一次性全部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方。

上述任何情况下,润峰铝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利而非有义务回购、受让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务产份额。

6、限售期安排

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润峰铝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公司股

2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权激励持股平台润峰铝的股份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润峰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1920565股,本次公开发行23973600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股东名称/姓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号名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非战略配售)

自上市之日起控股股东、实

1何峰3231000044.92463231000033.6934

锁定36个月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

2国同红马1453488220.20961453488215.1572-

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

自上市之日起台,实际控制

3润峰铝60100008.356460100006.2673

锁定36个月人何妤控制的股东自上市之日起

4大一创投30303034.213430303033.1600-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5龙门一号28142863.913028142862.9348-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6国投创盈27686903.849627686902.8872-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7三仪众象17980142.500017980141.8750-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实际控制人之

8胡国萍16400002.280316400001.7102

锁定36个月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之日起

9和达兴然16182132.250016182131.6875-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0曲艳平10000001.390410000001.0428-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1大壹三号7711041.07227711040.8041-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2宁波红新6645640.92406645640.6930-

锁定12个月

22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股东名称/姓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号名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自上市之日起

13航空航天基金5000000.69525000000.5214-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4大一资管4752170.66084752170.4956-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5平行一号4545450.63204545450.4740-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6平行二号4545450.63204545450.4740-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7湖南红马2074930.28852074930.2164-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8段瑞福2000000.27812000000.2086-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19舒梓萌2000000.27812000000.2086-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20周立坚2000000.27812000000.2086-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21宁波红昇1335010.18561335010.1392-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22陈明文1000000.13901000000.1043-

锁定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

23国鑫瑞盈352080.0490352080.0367-

锁定12个月网下发行限售自上市之日起

24--12369681.2899-

股份锁定6个月

小计71920565100.007315753376.2899--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上发行股份--1162700012.1248无限售期限-

网下无限售股

2--1110963211.5853无限售期限-

小计--2273663223.7101--

合计71920565100.0095894165100.00--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7544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何峰3231.000033.69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2国同红马1453.488215.15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润峰铝601.00006.26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大一创投303.03033.16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龙门一号281.42862.93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国投创盈276.86902.88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三仪众象179.80141.8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胡国萍164.00001.710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和达兴然161.82131.68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曲艳平100.00001.04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397.36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9589.416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7.7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27.7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市盈率为:

(1)10.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2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28.3700元/股,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19.868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14.16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83.2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397.36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968.5846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79.5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34.6600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62.7000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13569203%,申购倍数为4682.32304倍。

根据《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577905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20707968.5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49095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359931.50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23466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42000820.00元,网下无投资者放弃认购。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承销团包销,本次承销团包销股份数量为

49095股,包销金额为1359931.50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2048%。

2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6406.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917.5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22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188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7489.33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承销费用4950.00

律师费用801.89

审计及验资费用122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7.1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0.27

合计7489.33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3.1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8917.5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60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2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97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033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利润表、2024年1-6月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116 号)。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4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上述业绩预测信息中的2024年1-9月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新铝时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50050131360009111111

2新铝时代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支行8111201082717667777

3新铝时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647081388

4铝器时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12391233041001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4年9月2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30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4643

传真010-60836960

保荐代表人王家骥、王珺珑联系人王家骥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新铝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

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家骥、王珺珑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家骥,保荐代表人,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参与的项目包括:恒通科技 IPO 项目、金石资源 IPO 项目、合盛硅业 IPO 项目、驰宏锌锗 2016 年度非公开

发行项目、当升科技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通源石油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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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2017年公司债项目、恩捷股份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盛屯矿业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友钴业2019年重组项目、恩捷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华友钴业 202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会通股份 IPO 项目、莱特光电 IPO 项目、会通股份

2021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友钴业2021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盛屯矿业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容汇锂业 IPO 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上述项目的保荐执业过程中,王家骥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珺珑,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参与的项目包括:容汇锂业 IPO 项目、永和股份 IPO 项目、莱特光电 IPO 项目、华塑股

份 IPO 项目、永和股份 2022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盛屯矿业 2021 年 A 股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恩捷股份 2020 年 A 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易日盛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

目、恒逸石化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上述项目的保荐执业过程中,王珺珑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上述期间公司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3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

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上述期间公司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而终止。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

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上述期间公司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

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除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王文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世远,董事康庄,高级管理人员易屏华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3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上述期间公司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

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孟庆国、杨维晏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

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同红马及均受王文博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合计持股

比例超过5%的股东龙门一号、大壹三号、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一资管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公司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三仪众象、和达兴然、湖南红马、宁波红昇、宁波红新

3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如分次取得股份的,则自每次取得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算股份锁定时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

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大一创投、国投创盈、国鑫瑞盈、航空航天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

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曲艳平、舒梓萌、段瑞福、周立坚、陈明文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3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

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股价稳定预案》明确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及承诺等内容,并明确“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

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披露的相关内

容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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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本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若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将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本公司将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本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或召开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增持公司的

4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增持公司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承诺:

(1)本企业将根据新铝时代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新铝时

42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代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企业将根据新铝时代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增持新铝时代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5、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增持公司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4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有关事宜作出

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4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

4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企业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新铝时代的承诺“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

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

市交易之后,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司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4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国萍的承诺“1、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4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2)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新经济下产

业发展浪潮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4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

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承诺对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4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

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

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承诺对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

50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而制作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承诺:

(1)本企业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

52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企业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等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 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铝时代《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 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铝时代《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铝时代《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5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国萍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新铝时代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新铝时代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新铝时代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新铝时代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

二、如果新铝时代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从事了对

新铝时代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新铝时代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新铝时代。

三、如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新

铝时代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新铝时代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新铝时代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新铝时代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

5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给新铝时代,新铝时代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权。

四、若新铝时代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

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新铝时代构成竞争且对新铝时代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新铝时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五、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与新铝时代或新铝时代

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新

铝时代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

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本人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新铝时代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新铝时代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为止。”

(九)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

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

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5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

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

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5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

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除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王文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世远,董事康庄,高级管理人员易屏华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

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

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孟庆国、杨维晏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60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

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

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同红马及均受王文博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合计持股

比例超过5%的股东龙门一号、大壹三号、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一资管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

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6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

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

62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

书等申报文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6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同红马及均受王文博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的合计持

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龙门一号、大壹三号、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一资管承诺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65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评估机构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66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二条规定,对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公司股东不存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67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国萍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妤控制的公司股东润峰铝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

68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四)关于发行人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就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至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将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

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等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9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0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人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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