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13证券简称:新铝时代公告编号:2024-002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99号)同意注册,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7.36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406.87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7489.33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8917.5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22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4]第ZB1118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4年11月19日,公司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开户募集资金用
户名行名称募集资金户账号专户余额(元)途南川区年产重庆新铝中信银行股新能源汽车时代科技份有限公司
8111201082717667777427240548.63零部件
股份有限重庆金渝支
800000套项
公司行目南川区年产重庆新铝中国民生银新能源汽车时代科技行股份有限
6470813880.00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
800000套项
公司陵支行目南川区年产招商银行股重庆铝器新能源汽车份有限公司
时代科技12391233041001850000000.00零部件重庆涪陵分有限公司800000套项行目重庆新铝中国建设银时代科技行股份有限补充流动资
50050131360009111111129780641.56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金公司陵分行注1: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等。
注2: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无《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权限,故由其上级银行与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相关协议。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在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支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甲方南川区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800000套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王珺珑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重庆铝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南川区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800000套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王珺珑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