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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53 号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53号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新铝时代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

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鉴证报告第1页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新铝时代截止2024年11月12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铝时代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新铝时代截止2024年11月12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报告仅供新铝时代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鉴证报告第2页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附件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规定,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99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9736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70元,截至2024年11月12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9736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64068720.00元,扣除含税的承销费人民币5247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611598720.00元,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汇入贵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具体如下:

开户行银行账号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支行811120108271766777748929872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50050131360009111111122300000.00

合计611598720.00

已缴入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64068720.00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4893290.1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股款净额为人民币589175429.8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18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投资项目投资预算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专项说明第1页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序号投资项目投资预算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南川区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800000套80058.3147134.03

2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1783.51

合计100058.3158917.54

注:上表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募集资金不足,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和其他自有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2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25597.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南川区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800000套47134.0325597.28

补充流动资金11783.510.00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南川区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800000套25597.2825597.28

合计25597.2825597.28

五、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2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90.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类别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4950.000.00专项说明第2页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类别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不含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1220.00537.74

律师费用801.8947.1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7.17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0.275.11

合计7489.33590.0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4893290.19元,其中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含税的承销费人民币52470000.00元,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25393290.19元,截止2024年11月12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不含税的审计及验资费5377358.49元、律师费用471698.11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148.19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5900204.79元。

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专项说明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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