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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13证券简称:新铝时代公告编号:2024-016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279号重庆铝器时代科技

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峰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6074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3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843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650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650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61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8%;反对10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8%;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9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2%;反对10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5%;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61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7%;反对10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6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6%;反对10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6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反对10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6%;反对10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汤士永、栾容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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