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13证券简称:新铝时代公告编号:2024-016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279号重庆铝器时代科技
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峰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6074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3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843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650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650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61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8%;反对10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8%;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9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2%;反对10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5%;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61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7%;反对10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6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6%;反对10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6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反对10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6%;反对10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汤士永、栾容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