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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北京市君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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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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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君深意字第336号
致: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受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
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乔锋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园村
园华路103号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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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
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77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8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10,7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3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0,77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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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1.00《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0,735,700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7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5%;反对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1%;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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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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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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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训)建师事务所1负责人:
姜德源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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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思天
章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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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倩
2024年1月l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