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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研股份”)的委托,指派程秉、周姗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超研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超研股份董事会根据2025年2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超研股份已于2025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星期一)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77号公司101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超研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超研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截至2025年2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超研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353200492股,占超研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超研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49人,代表股份数11442634股,占超研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671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超研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3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提交工商备案的议案》
同意364583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反对45800股;弃权14255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382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4752%;反对45800股;弃权14255股。
2、《关于因上市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64553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反对60200股;弃权29455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3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2165%;反对60200股;弃权29455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程秉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周姗姗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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