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惠通科技股票代码:301601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angzhou Huitong Technology Corp.Ltd.(扬州市开发区望江路30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五年一月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惠通科技”)股票将于2025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1-6月。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 www.financialnews.com.cn)、
中国日报网(网址 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048.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29972106股,占总股数的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 M74)”;此外,公司设备制造业务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 C35)”。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81倍;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 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9.25 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3对应的对应的
2023 年 T-3 日
年扣静态市静态市滚动滚动扣非后股票收
非前盈率-扣盈率-扣市盈市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 盘价
EPS 非前 非后 率-扣 率-扣
(元/(元/(元/(2023(2023非前非后股)股)股)年)年)
300384.SZ 三联虹普 0.9100 0.8914 18.62 20.46 20.89 17.48 17.50
300092.SZ 科新机电 0.5969 0.5893 11.54 19.33 19.58 18.55 19.09
688121.SH 卓然股份 0.6591 0.6908 10.77 16.34 15.59 19.31 17.80
300402.SZ 宝色股份 0.2632 0.2056 14.75 56.04 71.74 51.36 64.05
算术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18.7118.6918.4518.1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T-3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3 日股票收盘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
本(2024年12月31日));
注 3: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T-3 日股票收盘价/(2023 年 10-12 月和 2024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2月31日));
注4:在计算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时剔除了宝色股份的市盈率极值。
本次发行价格11.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8.2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T-3 日)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 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5.81
倍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 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9.25 倍,低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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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平均静态市盈率18.7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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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行业周期性风险
石油化工领域的专用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产业,行业的发展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密切相关,而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国民经济增速呈正相关。受国民经济和宏观调控影响,化工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存在周期性波动,因而其上游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也随之呈现出一定的行业周期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运行到下行期,国民经济增速放缓,从而社会投资减少,或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市场需求均处于周期性下行阶段,导致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速度减缓,此时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经济下行或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因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期限较长导致不确定性加大的风险
工程技术服务行业整体具有长周期的特点,公司一个完整的工程总承包服务合同需要涵盖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设备采购、现场安装、现场调试与运行、工
程验收、售后技术支持服务七个阶段,每一阶段内部又含有多个小阶段,合同执行时间一般较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为宏观经济变化、客户经营恶化以及项目意外等不利情况,致使合同项目不断延期或终止的情况发生,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风险。
(三)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是化学工程高端装备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提供商,该类产品或服务存在定制化、投资规模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某一时期内对部分客户形成的收入规模较大,而下游客户新建、改建或扩建投资需求具有一定时效性和周期性,同一客户通常间隔一段时间后方能形成复购需求,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客户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形,若出现公司主要客户在某特定时间内均不存在扩产或升级改造需求的情况,而公司又不能持续有效拓展客户资源,将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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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9827.07万元、81319.72万元、
59234.47万元及44348.5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196.25万元、12064.36万元、9068.09万元及8116.02万元,报告期内业绩有所波动。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包括本上市公告书书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风险,也会面临其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公司无法保证未来经营业绩始终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如果不利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如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下游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能扩张动力不足,己二胺、聚乳酸等业务应用领域开拓不及预期,在执行项目进度放缓等,或多种风险因素叠加发生,有可能导致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形。
(五)研发失败的风险
技术进步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公司在各业务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投入,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2369.11万元、4083.88万元、4481.70万元及1372.4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4.75%、5.02%、7.57%及3.09%;同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也将投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建设之中。然而,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是非常复杂且长期的工程,面临着研发资金投入大、技术要求高、持续周期长、涉及环节多以及大量不确定情况,最终可能出现研发成果不达预期或直接研发失败的情况。如果研发失败导致公司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将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并影响长期发展能力。
(六)投资聚乳酸新材料的风险
受益于“禁塑令”“双碳”等政策利好,国内生物降解材料行业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公司基于在生物降解材料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的行业经验及聚乳酸(PLA)领域的技术积累,看好聚乳酸制造领域的发展前景,于 2021 年 7 月投资设立子公司惠通生物实施“年产10.5万吨聚乳酸的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项目”,目前一期年产3.5万吨聚乳酸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如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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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七)技术被替代的风险
公司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在高端尼龙(PA56/PA66)、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双氧水(流化床)及聚酯等领
域形成了核心竞争力。然而,随着高端尼龙的制备技术呈现己二腈、戊二胺、己二胺等不同原料的多元化工艺路线,若不紧跟技术发展趋势对工艺和设备进行更新迭代,则有可能被其他厂商捷足先登抢占市场。另外,公司的双氧水流化床技术所制备的双氧水主要应用于化工、造纸等行业,离浓度和纯度更高的电子级双氧水制备技术尚有一定差距,若国内竞争对手突破电子级双氧水制备工艺,将对公司目前的市场地位形成威胁。总之,在技术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时代,如果不能实现技术的创新与迭代以保持现有的技术优势,则公司可能面临技术被替代,进而市场空间被竞争对手或新兴技术企业挤占的风险,若此,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生物降解材料工艺技术授权的风险目前,公司在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领域的工程设计业务、EPC 总承包业务中,涉及的 PBAT/PBS 工艺包技术主要来源于业主方或第三方授权。若公司未来在市场上无法继续取得相关技术授权,公司又未能及时研发出新的工艺包技术并成功实现产业化应用,将对公司生物降解材料市场开拓产生不利影响。
(九)盈利预测风险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天运[2024]核字第90116号)。
公司预测2024年度营业收入80793.35万元,同比增长36.40%;预测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87.08万元,同比增长9.28%;预测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0569.10万元,同比增长16.55%。
盈利预测报告是公司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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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股票上市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惠通科技”,证券代码为“30160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997210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1月1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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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月15日
(三)股票简称:惠通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6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4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12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997210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050789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5120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战略配售的对象为申万宏源惠通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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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63589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非交易日顺延)
严旭明2160000015.382028-1-15
张建纲1790000012.742028-1-15
刘荣俊72000005.132026-1-15
钟明72000005.132026-1-15
时平72000005.132026-1-15
杨健72000005.132026-1-15
扬州惠盈47900003.412028-1-15
扬州惠信44800003.192028-1-15
扬州惠誉40200002.862028-1-15
疌泉毅达35000002.492026-1-15首次公
开发行毅达鑫海35000002.492026-1-15
前已发扬州惠金32100002.292028-1-15行股份
江阴卓超27100001.932026-1-15
乐星27000001.922026-1-15
王凤琴24000001.712026-1-15
扬州经开20000001.422026-1-15
产才融合基金10000000.712026-1-15
新苏化纤10000000.712026-1-15
羲和天宜7500000.532026-1-15
马尧平6000000.432026-1-15
丁阳4000000.282026-1-15
小计10536000075.00-首次公申万宏源惠通科技员开发行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35120002.502026-1-15
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售股份计划
1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非交易日顺延)
小计35120002.50-
首次公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6358941.162025-7-15
开发行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469460610.462025-1-15网上网
下发行网上发行股份1527750010.882025-1-15
股份小计3160800022.50-
合计14048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4]
审字第90163号),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12064.36万元、9068.09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1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angzhou Huitong Technology Corp.Ltd.发行前注册资本10536.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建纲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8年12月8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8月12日住所扬州市开发区望江路301号
化工、化纤、尼龙、双氧水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分包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化工装备及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自经营范围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化学工程高端装备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及双氧水生产领域的设备制造、设计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业务,服务于高性能尼龙(PA66)、主营业务 生物基尼龙(PA56)、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聚酯(PET)
和双氧水(H2O2)等产品生产企业,拥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备从设计、主设备制造到装置开车的全流程综合技术服务能力。
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所属行业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邮政编码225100
电话号码0514-87892400
传真号码0514-87892654
互联网网址 www.httech.com
电子信箱 chentingfei@ht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陈廷飞
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0514-8789240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1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合计持股占发行前持有序任期起止姓名职务数量数量数量总股本比债券号日期(万股)(万股)(万股)例(%)情况
2022年8月
1严旭明董事长2160.0000171.99472331.994722.13无
-2025年8月董事、总2022年8月
2张建纲1790.0000316.97252106.972520.00无
经理-2025年8月
2022年8月
3刘荣俊董事720.0000-720.00006.83无
-2025年8月
2022年8月
4钟明董事720.0000-720.00006.83无
-2025年8月董事、副2022年8月
5时平720.0000-720.00006.83无
总经理-2025年8月董事、副2022年8月
6杨健720.0000-720.00006.83无
总经理-2025年8月
2022年8月
7曹文副总经理-69.994169.99410.66无
-2025年8月
2022年8月
8景辽宁副总经理-69.994169.99410.66无
-2025年8月
2022年8月
9时虎副总经理-69.992769.99270.66无
-2025年8月副总经
2022年8月
10陈廷飞理、董事-64.998264.99820.62无
-2025年8月会秘书
2022年8月
11胡萍副总经理-64.978864.97880.62无
-2025年8月副总经
2022年8月
12周建理、财务-62.006862.00680.59无
-2025年8月总监
2024年1月
13张跃胜副总经理-44.994344.99430.43无
-2025年8月监事会主2022年8月
14孙国维-38.013338.01330.36无
席-2025年8月
2022年8月
15卞江群监事-20.022720.02270.19无
-2025年8月
2024年1月
16霍卫监事-10.025210.02520.10无
-2025年8月
2022年8月
17陈曦独立董事----无
-2025年8月
2022年8月
18范以宁独立董事----无
-2025年8月
2022年8月
19周围独立董事----无
-2025年8月注1:严旭明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146.9888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25.0059万股股份,合计持股171.9947万股股份;
注2:张建纲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3.9872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誉间接持有138.0066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盈间接持有174.9787万股股份,合计持股316.9725万股股份;
注3:曹文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37.9904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32.0037万股股份,合计持股69.9941万股股份;
注4:景辽宁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37.9904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32.0037万
1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股份,合计持股69.9941万股股份;
注5:时虎通过扬州惠誉间接持有37.9890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32.0037万股股份,合计持股69.9927万股股份;
注6:陈廷飞通过扬州惠誉间接持有28.0194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盈间接持有36.9788万股股份,合计持股64.9982万股股份;
注7:胡萍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28.0000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盈间接持有36.9788万股股份,合计持股64.9788万股股份;
注8:周建通过扬州惠誉间接持有28.0194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盈间接持有31.9972万股股份,合计持股62.0068万股股份;
注9:张跃胜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19.9808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30.0135万股股份,合计持股44.9943万股股份;
注10:孙国维通过扬州惠誉间接持有7.9998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30.0135万股股份,合计持股38.0133万股股份;
注11:卞江群通过扬州惠誉间接持有7.9998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盈间接持有12.0229万股股份,合计持股20.0227万股股份;
注12:霍卫通过扬州惠信间接持有5.0176万股股份,通过扬州惠金间接持有5.0076万股股份,合计持股10.0252万股股份;
注1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间接持股数量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直接股东的出资比例与直接股东持有发行人股数相乘得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严旭明、张建纲。
本次发行前,严旭明直接持有公司21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0%;严旭明还通过控制扬州惠信、扬州惠金合计间接控制公司7.30%的股份。
因此,严旭明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27.80%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张建纲直接持有公司179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9%;张建纲还通过控制扬州惠盈、扬州惠誉合计间接控制公司8.36%的股份。
因此,张建纲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25.35%的股份。
2016年8月8日,严旭明、张建纲签署《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严旭
明、张建纲自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2019年11月20日,严旭明、张建纲续签《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1年7月8日签署《股东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自2020年1月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止,严旭明、张建纲及其所能控制的主体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行使提案、表决
权等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1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提出议案或行使表决权前,应经事先共同协商过程以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对相关事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及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均不应提出议案,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当投弃权票。
据此,严旭明及张建纲合计控制公司53.15%的股份,系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严旭明先生和张建纲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严旭明,男,195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002195411******,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4月毕业于南京化工学院南化分院;1982年5月至1992年4月,任扬州合成化工厂工程师;1992年4月至1993年7月,任吴江市差别化涤纶厂技术员;1993年8月至1994年8月,
任邗江县惠通化工技术应用研究所总经理;1994年9月至今,历任聚酯技术执行董事、董事;1998年12月至2016年8月,历任惠通有限监事、董事、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历任惠通科技董事长、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惠通科技董事长。
张建纲,男,196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11196009******,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4月毕业于南京化工学院;1982年5月至1993年9月,历任常州石油化工厂技术员、车间主任;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任吴江炼油厂副总工程师;1995年10月至2002年6月,任聚酯技术工程部经理;2002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惠通有限、惠通科技总经理、董事、董事长;2021年7月至今,任惠通科技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具体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扬州惠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扬州惠信持有公司44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5%,扬州惠信实际控制人为严旭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扬州惠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旭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MA1MNCNL5X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6年6月22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 186 号智谷科技综合体 B 座 5 楼注册地企业管理及咨询(不含金融业务、类金融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扬州惠信共有32名合伙人,除孙永萍为已退休员工(入伙时为惠通有限在
16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职员工)外,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在职员工,具体如下:
通过平台持有出资额出资比序号姓名发行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性质(万元)例(%)股数(万股)
1严旭明445.4132.81147.00董事长普通合伙人
2景辽宁115.148.4838.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3陶家宏115.148.4838.00-有限合伙人
4曹文115.148.4838.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5李立青115.148.4838.00-有限合伙人
6胡萍84.846.2528.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7张跃胜60.604.4620.00副总经理、设计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8张爱华24.241.798.00财务有限合伙人
9孙永萍24.241.798.00退休人员有限合伙人
10张勇24.241.798.00-有限合伙人
11丁忠胜18.181.346.00退休人员有限合伙人
12顾征18.181.346.00退休人员有限合伙人
13邱俊伟15.151.125.00生产部长有限合伙人
14周岳进15.151.12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5霍卫15.151.125.00监事、仪电一室主任有限合伙人
16朱勇15.151.12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7蔡青高15.151.125.00-有限合伙人
18张建纲12.120.894.00董事、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19魏霞9.090.67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0姚卫国9.090.673.00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21李福玉9.090.673.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22石志峰9.090.67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3陆俊9.090.673.00仓管主任有限合伙人
24肖来平9.090.67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5严秋月9.090.673.00市场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26王蕊9.090.673.00-有限合伙人
27李国庆6.060.452.00总经办主任有限合伙人
28李青6.060.452.00质检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29邵国红6.060.45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0刘波6.060.452.00财务有限合伙人
31顾洪君6.060.452.00机加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32邱国东6.060.452.00生产部副部长有限合伙人
合计1357.44100.00448.00--
17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陶家宏、李立青、张勇、蔡青高、王蕊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OBHE 员工,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2、扬州惠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扬州惠誉持有公司402.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82%,扬州惠誉实际控制人为张建纲,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扬州惠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MA1MT2WP0A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6年8月23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 186 号智谷科技综合体 B 座 5 楼注册地企业管理及咨询(不含金融业务、类金融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扬州惠誉共有28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在职员工,具体如下:
通过平台出资额出资比持有发行序号姓名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性质(万元)例(%)人股数(万股)
1张建纲418.1434.33138.00董事、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时虎115.149.4538.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3陈廷飞84.846.9728.0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
4周桂林84.846.9728.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5李清84.846.9728.00采购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6周建84.846.9728.00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
7蒋琳琳24.241.998.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8张晓峰24.241.998.00后勤主管有限合伙人
9卞江群24.241.998.00监事、设计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10朱昌全24.241.998.00-有限合伙人
11吴艳24.241.998.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监事、双氧水事业部副
12孙国维24.241.998.00有限合伙人
经理
13祁恩贵18.181.496.00-有限合伙人
14王军明18.181.496.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5孙文圣18.181.496.00制造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16张红星15.151.245.00-有限合伙人
17赵天堂15.151.245.00-有限合伙人
18马有荣15.151.245.00-有限合伙人
18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9刘炳15.151.24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0卢常亮12.121.004.00-有限合伙人
21陈兵9.090.753.00-有限合伙人
22邹庭凤9.090.753.00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23戴兆余9.090.753.00-有限合伙人
24陈廷强9.090.753.00-有限合伙人
25顾亮9.090.75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6曾庆9.090.75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7陈兆平9.090.753.00-有限合伙人
28黄金山9.090.753.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218.06100.00402.00--
注:朱昌全、祁恩贵、张红星、赵天堂、马有荣、卢常亮、陈兵、戴兆余、陈廷强、陈
兆平、黄金山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OBHE 员工,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3、扬州惠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扬州惠金持有公司321.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5%,扬州惠金实际控制人为严旭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扬州惠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旭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91MA25U5694F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1年4月25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 186 号智谷科技综合体 B 座 5 楼注册地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经营范围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扬州惠金共有41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具体如下:
通过平台出资出资额持有发行姓名比例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性质序号(万元)人股数
(%)(万股)
1严旭明50.007.7925.00董事长普通合伙人
2时虎64.009.9732.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3曹文64.009.9732.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4景辽宁64.009.9732.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监事、双氧水事业部副
5孙国维60.009.3530.00有限合伙人
经理
6张跃胜60.009.3530.00副总经理、设计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7周桂林44.006.85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8严秋月24.003.7412.00市场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19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9蒋琳琳24.003.741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0刘正贤10.001.56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1周岳进10.001.56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2霍卫10.001.565.00监事、仪电一室主任有限合伙人
13石志峰10.001.56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4刘炳10.001.56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5孙文圣8.001.254.00制造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16曾庆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7肖来平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8要永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9陈振国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0王一心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1魏霞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2顾亮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3王军明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4李青6.000.933.00质检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25耿海洲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6姜元国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7朱勇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8柴青立6.000.9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9邱韬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0时烨4.000.622.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31张永定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2周建国4.000.622.00质检班长有限合伙人
33朱杰4.000.622.00探伤负责人有限合伙人
34王永飞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5杨昌辉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6何涛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7周海林4.000.622.00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38孙少俊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9张平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0刘永伟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1杨正华4.000.6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合计642.00100.00321.00--
4、扬州惠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扬州惠盈持有公司479.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55%,扬州惠盈实际控制人为张建纲,其基本情况如下:
2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企业名称扬州惠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91MA25U32K3H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1年4月25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 186 号智谷科技综合体 B 座 5 楼注册地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经营范围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扬州惠盈共有47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具体如下:
通过平台持有出资额出资比序号姓名发行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性质(万元)例(%)股数(万股)
1张建纲350.0036.53175.00董事、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胡萍74.007.7237.00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3陈廷飞74.007.7237.0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
4周建64.006.6832.00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
5李清44.004.5922.00采购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6刘雄40.004.1820.00惠通生物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7石永明40.004.1820.00安全主管有限合伙人
设计部副经理、土建室
8姚俊30.003.1315.00有限合伙人
主任
9张爱华24.002.5112.00财务有限合伙人
10卞江群24.002.5112.00监事、设计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11邱俊伟16.001.678.00生产部长有限合伙人
12张晓峰14.001.467.00后勤主管有限合伙人
13毛竹青12.001.256.00商务经理有限合伙人
14何建锋10.001.04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5邱国东10.001.045.00生产部副部长有限合伙人
16诸葛金方10.001.045.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7刘波6.000.633.00财务有限合伙人
18邵国红6.000.6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9余德洋6.000.633.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20顾洪君6.000.633.00机加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21高健中6.000.633.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2李宝飞6.000.633.00网管主任有限合伙人
23吴艳6.000.633.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24花尚元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5吴素敏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6耿莉4.000.422.00土建一组主任有限合伙人
27周丽丽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8程全英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9赵鹏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0潘建敏4.000.422.00土建二组主任有限合伙人
31陈坚才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2邱小颖4.000.422.00人力专员有限合伙人
33李福玉4.000.422.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34陈龙祥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5李国庆4.000.422.00总经办主任有限合伙人
36吴勇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7邹庭凤4.000.422.00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38林海4.000.422.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9姚卫国4.000.422.00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40杨小凯2.000.211.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1周红2.000.211.00财务有限合伙人
42顾安所2.000.211.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3杨洋2.000.211.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44陆超2.000.211.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5吴娅平2.000.211.00行政专员有限合伙人
46叶国华2.000.211.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7吕辉阳2.000.211.00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合计958.00100.00479.00--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1、股权激励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2、股权激励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公允地反映股权激励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已就上述股权激励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报告期内,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974.58万元、1459.02万元、1456.84万元及726.32万元,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对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前述股权激励实施后,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2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员工持股计划均已授予完毕,公司无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5、锁定期安排
扬州惠信、扬州惠誉、扬州惠金、扬州惠盈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536.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351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404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限售期限备注姓名数量(股)数量(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控股股
严旭明2160000020.502160000015.3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张建纲1790000016.991790000012.7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东、实际控制人
刘荣俊72000006.83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钟明72000006.83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时平72000006.83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杨健72000006.83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员工持股
扬州惠盈47900004.5547900003.4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平台员工持股
扬州惠信44800004.2544800003.1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平台员工持股
扬州惠誉40200003.8240200002.8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平台
疌泉毅达35000003.3235000002.4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限售期限备注姓名数量(股)数量(股)占比(%)
(%)
毅达鑫海35000003.3235000002.4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员工持股
扬州惠金32100003.0532100002.2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平台
江阴卓超27100002.5727100001.9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乐星27000002.5627000001.9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王凤琴24000002.2824000001.7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扬州经开20000001.9020000001.4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产才融合基
10000000.9510000000.7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金
新苏化纤10000000.9510000000.7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羲和天宜7500000.717500000.5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马尧平6000000.576000000.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丁阳4000000.384000000.2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申万宏源惠通科技员工参与战略参与创业板
--35120002.5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配售的投战略配售1资者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网下发行
--16358941.16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
小计105360000100.0011050789478.67--
二、非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
--1469460610.46无限售期限-无限售股份网上发行股
--1527750010.88无限售期限-份
小计--2997210621.34--
合计105360000100.0014048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4: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533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严旭明2160000015.3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2张建纲1790000012.7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刘荣俊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钟明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时平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杨健7200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扬州惠盈47900003.4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扬州惠信44800003.1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扬州惠誉40200002.8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申万宏源惠通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1035120002.5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8510200060.6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本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申万宏源惠通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惠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二)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惠通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11月21日
备案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备案编码:SAQB52
募集资金规模:42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上限:4200.00万元
获配的股票数量:351.20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0%
2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惠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如下:
对应资管
在发行人处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实缴金额序号姓名计划份额
担任职位所属公司核心员工(万元)持有比例
1严旭明董事长惠通科技核心员工480.0011.43%
2张建纲总经理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852.0020.29%
3刘荣俊董事惠通科技核心员工240.005.71%
4杨健副总经理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180.004.29%
5胡萍副总经理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360.008.57%
6曹文副总经理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240.005.71%
7李清采购部经理惠通科技核心员工120.002.86%
8景辽宁副总经理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156.003.71%
9陈廷飞副总经理兼董秘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348.008.29%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10周建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180.004.29%
监副总经理兼
11时虎惠通科技高级管理人员120.002.86%
制造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
12孙国维双氧水事业部副经惠通科技核心员工540.0012.86%
理设计部副经理
13蒋琳琳惠通科技核心员工204.004.86%
兼仪电室主任
14刘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惠通科技核心员工180.004.29%
合计4200.00100.00%
注1:惠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惠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注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限售期惠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6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27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512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4048.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11.8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3.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2.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8.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6.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3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8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2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51.2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75.6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2265.2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67%;网上发行数量为895.5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33%。根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466.52839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32.2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33.0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27.7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01491665%,有效申购倍数为4962.98445倍。
根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19383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83667股。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63305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
29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包销股份数量为83667股,包销金额为987270.6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44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069.8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371.79万元。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月1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5]
验字第90002号)。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6069.8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3323.15
审计及验资费用1480.00
律师费用797.9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2.8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5.91
合计6069.81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所调整;
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7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371.79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90元/股(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0元/股(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4]审字第90163号)。
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4年9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9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4年1-9月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天运[2024]阅字第90008号)。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之“(四)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遵循谨
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3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
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信银行扬州分行8110501012102601196
2江苏银行扬州分行90190188000255276
3招商银行扬州分行514902038110008
二、其他事项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3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保荐代表人:张兴忠、唐唯
项目协办人:谢瑶
项目组其他成员:丁洪强、朱政宇、孙佳文、胡博文
联系人:张兴忠、唐唯
联系电话:025-84763720
传真:025-84763712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兴忠、唐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信息如下:
张兴忠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奥泰生物(688606.SH)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光迅科技(002281.SZ)2019 年主板再融资项目、光迅
3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科技(002281.SZ)2022 年主板再融资项目、灵鸽科技(833284.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
唐唯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信科移动(688387.SH)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且在募集文件中列名的已完成项目包括光迅
科技(002281.SZ)2019 年主板再融资项目、恒盛能源(605580.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36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
37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8)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扬州惠誉、扬州惠金、扬州惠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
38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疌泉毅达等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承诺:
(1)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9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4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
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其他股东王凤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意向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4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在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扬州惠誉、扬州惠金、扬州惠盈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
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及本企
4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业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在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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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
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和减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
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4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将启动第二选择: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
4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4)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后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46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A、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
B、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
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30%;
C、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47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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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惠通科技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鉴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9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根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5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见/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与比例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5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
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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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
5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惠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5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7、发行人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56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
57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58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本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59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
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6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九)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下滑50%以上的,在本人所持股份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本人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1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本人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1、2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扬州惠誉、扬州惠金、扬州惠盈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下滑50%以上的,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1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1、2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十)其他重要承诺
61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惠通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惠通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惠通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惠通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惠通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惠通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惠通
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惠通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惠通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
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惠通科技、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惠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惠通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惠通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惠通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与惠通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
相竞争;若与惠通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惠通科
技、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通科技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62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人/本企业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详细地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利益;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
*本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最大程度地保护发行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
6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承诺:
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6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4、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关于工会持股转让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工会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承诺如下:
惠通有限工会上述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未造成工会资产的严重流失,亦未侵害工会会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若因惠通有限工会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造成工会资产的流失被追究的,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的,本人自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6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在惠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若惠通科技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惠通科技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因上述事项给惠通科技造成的相关损失。
7、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承诺
因历史客观原因,发行人存在位于望江路301号的土地自建并使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致使发行人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则本人承诺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发行人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8、关于诉讼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如果惠通科技最终因2023年聚友诉讼案件败诉而产生赔偿责任,本人将对该等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惠通科技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
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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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
定股价、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等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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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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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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