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6证券简称:瑞迪智驱公告编号:2024-009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
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晓蓉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77144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424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77142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424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7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7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1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张一凡律师、巫兴玥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