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和
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若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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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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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
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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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重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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