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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一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6、9、10层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和《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街道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

A 座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428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01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8739%。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786%;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8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2%;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表决结果:通过。

5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8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6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0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3%;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8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小进陈杰唐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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