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1证券简称:肯特股份公告编号:2024-042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相关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7月25日于巨潮网披露的《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4年8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无需履行其他审议程序。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计划未正式生效。
三、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布后,公司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与各激励对象等
就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但今年以来,受全球宏观环境变化、全球发展不确定性增多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也相应发生一定波动。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四、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权益尚未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亦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承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等方式继续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市场环境并结合同行业成功经验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择机考虑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法律意见书。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八、备查文件
1、《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