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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股份: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77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2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谭美玲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溪

大道1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文光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109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743%。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06%。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109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74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06%。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13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149%。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3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6%;反对股数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9%;弃权股数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6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4974%;反对62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7801%;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225%。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2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景忠谭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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