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9证券简称:诺瓦星云公告编号:2024-056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增、更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三路1699号诺瓦科技园4号楼1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翁京先生(董事长袁胜春先生因公不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翁京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负责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18898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68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18229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0人,代表股份4412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2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股份4090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2448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40571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207429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公告中,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889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5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
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5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弃权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程彬、陈元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