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美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美新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7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7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716939 股(含 5943387 股战略配售股份),并于
2024年3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89150815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11886775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5825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998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6285254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1.0020%。
2024年9月1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191052股,占公司总股本1.0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2日于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8867754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1为95094202股,占公司总股本80.000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日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4户,具体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21户:
序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号大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以下简称“疌泉大亚”)吉安市西博聚鑫肆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
2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博肆号”)
3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创产业”)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4汪忠远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5隽临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临环球”)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注宁波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麟盛投
6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资”)
7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达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8上海素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素值咨询”)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9史伟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0吴启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1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演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2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信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3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烨贸易”)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4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合伙)(以下简称“正海聚锐”)
15梁卫山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6黄俊鸿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7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盛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8林倩倩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19鲍泽民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天达投
20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资”)
2序
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号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意诚投
2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资”)
注:股东“惠州市恒信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限售期内更名为“宁波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东3户:
序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号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2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中金公司-兴业银行-中金美新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3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理计划
(一)根据《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作出的所有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类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承诺(1)期限
份。(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十二自2024年3月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
13日起至2025承诺(2)履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年3月12日止行完毕其他承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首次公开承诺(2)期限诺正常履行
正海聚股份限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发行时所2024/3/13自2021年9月中,承诺方严锐售承诺份。(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作承诺27日起至2024格履行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年9月26日止未出现违反承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承诺(3)期限诺的情形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随承诺(1)及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2)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承诺(1)期限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通自2024年3月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
13日起至2025承诺(2)履
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年3月12日止行完毕其他承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承诺(2)期限诺正常履行
股份限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在3个月
2024/3/13自2021年9月中,承诺方严
售承诺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27日起至2024格履行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年9月26日止未出现违反有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承诺(3)及承关承诺的情形
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首次公开诺(4)长期有
疌泉大份低于5%时除外。(4)若本企业未发行时所效
亚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作承诺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
正常履行中,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承诺方严格履股份减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
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
持承诺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现违反承诺的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并由情形
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4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在3个月
承诺(1)期限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正常履行中,自2024年3月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方严格履股份限13日起2025年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2024/3/13行承诺,未出售承诺3月12日止承
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现违反承诺的首次公开西博肆诺(2)及
份低于5%时除外。(3)若本企业未情形发行时所号、梵(3)长期有效
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作承诺创产业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正常履行中,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2)承诺方严格履股份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持承诺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现违反承诺的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情形
5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汪忠
远、隽临环
球、恒麟盛投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资(原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为恒信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通投
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资)、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天达投
/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公资、素
司/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值咨正常履行中,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承诺期限自
首次公开询、史承诺方严格履股份限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2024年3月13发行时所伟、吴2024/3/13行承诺,未出售承诺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公司/企业因未日起至2025年作承诺启明、现违反承诺的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3月12日止天演投情形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公司/企业将资、亨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信生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公物、浩
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烨贸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易、梁
/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卫山、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黄俊
鸿、本盛投
资、林
倩倩、
6鲍泽
民、信天达投
资、鑫意诚投资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正常履行中,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承诺方严格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直行承诺,未出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现违反承诺的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情形。公司未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承诺(1)期限出现上市后六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自2024年3月个月内股票连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13日起至2027董事兼续二十个交易
(2024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年3月12日止首次公开高级管日的收盘价低股份限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承诺(3)期限发行时所理人员2024/3/13于发行价或者售承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自2025年3月作承诺林东融上市后六个月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13日起至2027【注】期末(2024年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年3月12日止
9月13日,非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承诺(2)(4)交易日顺延)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5)长期有效收盘价低于发调整。(4)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行价的情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承诺方无需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长公司股票锁
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定期。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低于5%时除外。(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
7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将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正常履行中,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承诺方严格履
股份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
持承诺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现违反承诺的进行调整。(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生效,且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正常履行中,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
诺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现违反承诺的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情形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
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正常履行中,其他承《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2024/3/13长期有效承诺方严格履诺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行承诺,未出8发[2013]110号),按照《关于首发及现违反承诺的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形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公司/人作为美新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1)本公司/本人在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
从事与本公司/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作为美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
披露作出如下共同承诺:发行人的招
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正常履行中,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承诺方严格履其他承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诺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现违反承诺的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情形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如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9失。(2)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
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新兴亚洲、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正常履行中,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期承诺方严格履
间: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将行承诺,未出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现违反承诺的
避免同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情形。自公司业竞争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2024/3/13长期有效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上市以来,承争的企业;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促诺方不存在同
使本人(本公司)控股或本人(本公业竞争或可能司)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构成同业竞争“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的情形。
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
或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相竞争,如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10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
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人愿意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正常履行中,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承诺方严格履其他承责任。(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诺
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现违反承诺的及其全资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情形
积金、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
款或损失,本公司/人愿意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补缴
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租赁房
产无房产证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
出现任何纠纷,致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或其他负担(包正常履行中,括但不限于: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承接损失,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
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诺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现违反承诺的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发行人控情形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上述损失,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
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
11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
正常履行中,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承诺方严格履
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行承诺,未出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规范和现违反承诺的
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发行人减少关情形。自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2024/3/13长期有效联交易首次公开发行程序回避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承诺上市以来,承表决,或促成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对诺方不存在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2)本公司/公司发生关联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的情形。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3)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出具了《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就避免发行人公司正常履行中,资金,承诺如下:“(1)本公司/本承诺方严格履
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行承诺,未出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现违反承诺的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避免资情形。自公司
(2)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
金占用2024/3/13长期有效首次公开发行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
承诺上市以来,公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司不存在资金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被控股股东、
出。(3)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人占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用的情形。
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
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
联企业使用,包括:*有偿或无偿地
12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
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本公
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为本公司/本
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
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
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本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董事兼应做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高级管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正常履行中,理人员下,即可实施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首次公开承诺方严格履林东稳定股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发行时所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融、高价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股价作承诺现违反承诺的
级管理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情形人员邹为公司回购股票。如因公司回购股票注
小敏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
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
13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不
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1)公司回购公司为稳定股价之
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14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2%。(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
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
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
15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
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
年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后30日内实施完毕。4、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公司
领取薪酬(津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16益。(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条件;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正常履行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承诺方严格履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行承诺,未出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承诺(1)期限现违反承诺的行人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原董事自2024年3月情形。公司未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陈海平13日起至2025出现上市后六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已离年3月12日止个月内股票连首次公开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任)、股份限承诺(3)期限续二十个交易
发行时所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2024/3/13高级管售承诺自2025年3月日的收盘价低
作承诺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理人员13日起至2027于发行价或者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邹小敏年3月12日止上市后六个月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注
承诺(2)及期末收盘价低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
(4)长期有效于发行价的情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况,承诺方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需延长公司股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票锁定期。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
17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美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
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1)如若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正常履行中,投资者损失。(2)若本人未能履行关承诺方严格履
其他承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
2024/3/13长期有效行承诺,未出
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现违反承诺的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情形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伙)、正常履行中,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承诺期限自
首次公开中国农承诺方严格履股份限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2024年3月13发行时所业产业2024/3/13行承诺,未出售承诺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日起至2025年作承诺发展基现违反承诺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3月12日止金有限情形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
注: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林东融通过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金美新1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邹小敏通过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金美新1号、天达投资、本盛投资、信天达投资和鑫意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18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58563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1.715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序所持限售股数股东名称售数量备注号量(股)
(股)
大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
11434531314345313业基金(有限合伙)
2吉安市西博聚鑫肆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00006400000
3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64000006400000
4汪忠远31900003190000
5隽临环球有限公司22500002250000
6宁波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1200000注1
7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600001160000
8上海素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1428571142857
9史伟11200001120000
10吴启明880000880000
11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00800000
12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000800000注2
13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740000740000
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
14634074634074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梁卫山600000600000
16黄俊鸿500000500000
17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500000
18林倩倩490000490000
19本次解除限
序所持限售股数股东名称售数量备注号量(股)
(股)
19鲍泽民290000290000
20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150000
21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50000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
2223512402351240
合伙)
23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0624922062492
中金公司-兴业银行-中金美新1号员工参与战略
2415296551529655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小计4958563149585631
注1:公司股东“惠州市恒信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限售期内更名为“宁波恒麟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2:公司股东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700000股被质押,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9509420280.0000%0495856314550857138.2850%
股份
其中:首发后限
59433875.0000%0594338700.0000%
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8915081575.0000%0436422444550857138.2850%
二、无限售条件
2377355220.0000%4958563107335918361.7150%
股份
三、股份总数118867754100.0000%4958563149585631118867754100.0000%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不存在出借情况,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
20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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