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
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应
1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
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09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