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71证券简称:国科天成公告编号:2024-004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59号)同意注册,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485.6477 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701153.78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8757089.4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0944064.33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26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9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募集资金专户序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余额(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光电产品研发及
1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912700788016000026940
产业化建设项目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超精密光学加工
211010410600000822220
司北京东城支行中心建设项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光电芯片研发中
381107010125028186390
司北京上地支行心建设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11050161520000000747460724463.79补充流动资金
行
合计-460724463.79-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
集资金专户所致。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名义签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菜户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1、光电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超精密光学加工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天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光电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4、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电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超精密光学加工
中心建设项目/光电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凯、沈昭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