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币事务所
关于夏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冯政律师出度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入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贞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持作如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X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开净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买或数据的真买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币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仔在虚假记载、吴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X上海证券报X证券时报X证券日报入经济参考报入巨潮资讯网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5年1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5:00在福建省厦门市郑安区后
翔高新城市头东一路273号思泰克科技园六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陈志忠先
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1)深划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5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1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入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度本次股东大会人贵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03,258,400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股,其中公司℃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88,349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
102,970,051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股.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55,894,4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22%.根据深划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人,代表股份131,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李伊南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出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04人,代表股份56,025,9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99%.其中,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3八:
代表股份13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7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X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使用困直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计票人2名,分别为林福凌先生、王伟锋先生,监票人2名,分别为范琦先生、
张望雄先生.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刚络投票结束后,深划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终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列: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5,977,152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29%;反对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700股,占出度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97%;反对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40%;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2%.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5,976,052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32%;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05%;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度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2%.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5,974,552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83%;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100股,占出度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25%;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12%;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2%.
4.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5,975,852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06%;反对4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11%;反对44,500股,占出度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840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度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入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申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网址:www.myhrtr.co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何云股:
冯政:收
2025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