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泰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82.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79.8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699.43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2023年11月23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11 月 23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361Z00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截至2024调整后募年6月30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集资金投投入进度日累计投入总额入金额
1思泰克科技园项目13800.009042.5465.53%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950.000-
3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5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7122.527122.52100.00%
合计36872.5216165.05-
三、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产品及服务销售规模的升级,各区域营销网络亟需扩大面积、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巩固及开拓市场,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规划、现有人才队伍、实际经营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公司拟增加上海市为营销服务中心建设地区,并于上海市购置办公场地用于团队建设、营销推广及产品储备、展示等,以此进一步升级公司营销网络,全面提升公司营销服务实力,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与竞争环境。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增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对该项目的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增加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序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号
深圳市宝安区、上海市松江实施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区
1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场地租赁、场地购置、场地实施方式场地租赁装修
(二)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募投项目序调整前调整后资金用途名称号投资额占比投资额占比
1场地费用1111.2022.22%3711.2074.22%
1.1场地租赁1111.2022.22%1111.2022.22%
1.2场地购置--2400.0048.00%
1.3场地装修--200.004.00%
营销服务2设备投入176.803.54%176.803.54%
中心建设2.1设备投入-展示样机102.002.04%102.002.04%项目
设备投入-检测维护
2.274.801.50%74.801.50%
设备
3销售费用3712.0074.24%1112.0022.24%
3.1营销费用-宣传活动634.0012.68%334.006.68%
3.2营销费用-营销人员3078.0061.56%778.0015.56%
合计5000.00100.00%5000.00100.00%
四、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方式、投资构成明细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事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并调整该项目实
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及长远规划考虑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升级公司营销网络,全面提升公司营销服务实力,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董事会同意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
资构成明细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及公司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整体业务布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调整不涉及投资总规模的变更,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决策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及长远规划考
虑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升级公司营销网络,全面提升公司营销服务实力,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明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