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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态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1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

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9 号源政创业大厦 A 座十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2-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7人,代表股份616788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188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670744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886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497136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02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

44255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442045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5604%。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333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3-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330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1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88%;反对330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8%;弃权1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王璟

经办律师:

黄闻宇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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