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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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1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
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9 号源政创业大厦 A 座十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2-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7人,代表股份616788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188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670744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886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497136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02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
44255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442045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5604%。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333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3-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330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1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88%;反对330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8%;弃权1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王璟
经办律师:
黄闻宇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