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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友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0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8.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990400.00元,扣除本次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7324234.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66165.1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2月24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008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募投项目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项目投资调整前拟投入调整后拟投入募项目名称号总额募集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

118000.0018000.006200.00

线扩建项目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

212300.0012300.004300.00

项目

3研发中心项目6000.006000.002100.00

4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40000.0040000.0013666.62

合计76300.0076300.0026266.62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拟将募投项目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良湖路东侧、紫东公寓北侧地块”变更为“东至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西围墙、南至华城路、西至复兴路、北至瑞华科技南围墙的地块”,将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金坛大道92号”变更为“东至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西围墙、南至华城路、西至复兴路、北至瑞华科技南围墙的地块”。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及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而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合法使用募集资金,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及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及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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