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3证券简称:威马农机公告编号:2024-053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6、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74009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583%(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37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279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5409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1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279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7391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反对9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99%;反对9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3%;反对8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
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20%;反对8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反对8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
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01%;反对8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8%;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3%;反对8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弃
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97%;反对8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1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8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
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98%;反对8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7%;反对8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弃
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2%;反对8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涛律师、陈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