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10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8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监事会...............................................3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九章通知................................................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附则............................................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911305346652950774。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966667股,于2024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ONGHANG SHANGDA SUPERALLOYS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挥公大道16号,邮政编码:0548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186.6667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国家关键战略材料保障基地和全球高端装备制造核心材料顶级供应商。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航空、航天、核电、船舶、兵器、石化、高铁、电力及高端装备制造业所需的高温合金、耐蚀合金、精密合金、高强钢、特种
不锈钢、工模具钢及特种合金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废旧合金的回收、分类、清
洗、纯净化再生、销售;特种合金再生利用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2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全部折为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按其在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认购全部发行的27890万股股票,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号额(万股)(%)
2020年12月14
1.栾东海557519.98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500017.928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500017.928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中和上大有限公司297010.649净资产折股
日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2020年12月14
5.15005.378净资产折股基金(有限合伙)日
2020年12月14
6.姚新春11003.944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7.沈领姐9503.406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8.周军8002.868净资产折股
日
3序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号额(万股)(%)桐乡特盖特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14
9.6002.151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
2020年12月14
10.郭书霞5001.793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11.王艳华4881.750净资产折股
日上海南创信息科技中心2020年12月14
12.4001.434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日
2020年12月14
13.叶柒平3501.255净资产折股
日赣州康德尚大投资管理合2020年12月14
14.3001.076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日
2020年12月14
15.崔校海3001.076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16.夏磊3001.076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17.梁芬2100.753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18.张佩英1400.502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19.左家荣1200.430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0.刘士强1100.394净资产折股
日嘉兴上大投资管理合伙企2020年12月14
21.1000.359净资产折股业(有限合伙)日
2020年12月14
22.王晓冬1000.35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3.史立双1000.35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4.张瑄1000.35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5.许仁良1000.35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6.余良兵700.251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7.程刚700.251净资产折股
日
4序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号额(万股)(%)
2020年12月14
28.冯佳500.17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29.杨祎500.17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0.赵鹏跃500.179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1.高圣勇450.161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2.范迪安400.143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3.李爱军320.115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4.卢国海300.108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5.董献300.108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6.谭健东300.108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7.冯娅娟300.108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8.李爱民250.090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39.李燕青200.072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0.赵运堂200.072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1.徐庆祥150.054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2.杨清凯150.054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3.郑险峰150.054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4.张欣杰150.054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5.肖志敏150.054净资产折股
日
2020年12月14
46.张成国50.018净资产折股
日
5序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号额(万股)(%)
2020年12月14
47.孟庆钢50.018净资产折股
日
合计27890100.000——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6(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由股东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8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复制、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或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以
11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相关交易事项金额计算方法和标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同类交易事项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2(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1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5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含通知发出当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6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或同一提案、单项表决)提出。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7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不作注明的,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合伙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18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9(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0(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21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22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否则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3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任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4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董事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25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26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但是,公司、董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或公
司要求保密事项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7(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28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四)项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29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缩短或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30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1(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2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33(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和规范或按总经理的要求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4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35(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时,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6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7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8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39(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4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41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日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机确认发送成功的传真记录
时间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2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4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5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46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47(本页无正文,为《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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