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对责任体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公
司责任体系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披露;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2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方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不少于一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通知当日和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通知当日和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4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