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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之曙-已离任)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之曙)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现就本人在2023年度任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杨之曙,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至1992年,就职于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部,担任助理经济师;1992年至1995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就职于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部,担任助理经济师;

1997年至2001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04年至2009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2009年至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

28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在报告期任职期间,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独立董事是否连续两参加股东报告期内实际出席委托出席姓名缺席次数次未亲自参大会情况会议次数次数次数加会议杨之曙6600否4

本人任期内积极地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在各次会议召开前积极查阅资料,充分了解会议议案的各项细节,为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做好准备,并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议,会上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充分发挥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

审慎行使表决权,严谨、独立、负责地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任期内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本人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2、战略委员会2023年,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本人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的会议的类型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第三届董事会同意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第三届董事会同意的议案

第七次会议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其配偶为公同意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第三届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同意

第九次会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同意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第十次会议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审计关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年报编制与年度审计情况,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不定期实地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现场听取管理层的相关汇报。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注重持续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并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上市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3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司对定期报告等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3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时完成了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核查,2023年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补选李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任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2023年12月28日因个人原因离任。未来,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我对公司董事会、高层管理及相关人员在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

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之曙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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