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完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诉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当公司(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利分配基本条款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监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进行股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况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2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
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公司每个盈利年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利分配的程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3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4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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