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2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3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4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5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为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6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
1主要职责:
(1)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8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9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10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11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12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
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2第13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14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15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16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构,如
确需改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17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18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3(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19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20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审计机构及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公司负责披露事务人员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档案工作。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年报披露前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21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公司均应有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23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24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