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2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 ESG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事宜。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 3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共三名成员组成。除董事长外,其他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4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 6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 7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 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政策制
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5)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 8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 9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 10条 董事会秘书配合做好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事项的资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 11条 公司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
开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
第 12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 13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 14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15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在保障2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电子通信表决方式,则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 16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17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18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19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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