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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17证券简称:陕西华达公告编号:2024-042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范军卫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7157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5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602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2人,代表股份46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2人,代表股份46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6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358%;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7%;弃权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5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6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789%;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9%;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0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55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9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4%;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宏远、王嘉欣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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