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1113273 号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楼
邮编:710065电话:029-81129966传真:029-81121166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1113273 号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3:00时在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王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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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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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3:00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普新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范军卫先生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
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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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141人,代表公司股份7157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52%,其中:
1、以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
65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9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3人,代表公司股份602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1月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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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6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358%;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7%;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55%。
2.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6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789%;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9%;弃权1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02%。
3.审议《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55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4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9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4%;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5%。
本次股东会所涉议案1、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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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外,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6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方燕:张宏远:0
王嘉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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