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信精密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7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福龙路恒大时尚慧谷大厦6栋3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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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情况根据公司2024年11月7日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爱东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经核查,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年11月21日17:3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9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1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3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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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3700股同意,190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3700股同意,190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3.52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3700股同意,190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3700股同意,190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3.52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3700股同意,190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3700股同意,190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3.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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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7500股同意,152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7500股同意,152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7.315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3500股同意,192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3500股同意,19239股反对,7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3.324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7600股同意,11239股反对,11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7600股同意,11239股反对,11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7.41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霏霏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魏可心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