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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生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金凯生科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85号)同意,金凯生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508335 股,并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4525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6033335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563468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8%;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

的股票数量为2039865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2%。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票数量为

110968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2898%,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2月1日1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该批次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8603333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2150833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64525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00%。

2024年4月23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0333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8826668.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441333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0446669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024年5月9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0446669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0446669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30111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903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00%。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共计

26629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88%。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8月7日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7名,分别为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鹭投资”)、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松凯创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松投资”)、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区基金”)、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企基金”)、常州中地信瑞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地信”)、莱芜中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芜2中泰”)、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诺投资”)。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致。

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发行人股东立诺投资、启鹭投资、央企基金、中地信、青松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本企业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以第1项或第3项孰晚者作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要求。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股东蓝区基金、莱芜中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1启鹭投资、青松投资、央企基金、中地信及立诺投资于2020年12月增资取得公司的股份,为公司首次申

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前述股东亦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根据孰长原则,前述股东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

8月7日。

3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

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8月7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629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8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7户;

4、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东名称号(股)(股)

1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50000010500000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松凯创

256000005600000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5074765507476

4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10000021000005常州中地信瑞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15750001575000

4序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东名称号(股)(股)

伙)

6莱芜中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86783786783

7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0000560000

合计2662925926629259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增加减少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股)(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9033500075.0000%266292596370574152.8912%

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9033500075.0000%266292596370574152.891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3011166925.0000%266292595674092847.1088%

三、总股本120446669100.0000%120446669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金凯生科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及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凯生科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逯金才张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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