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民生健康指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草案)》指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杭州民生本次激励计划指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考核办法》指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指(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限制性股票指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民生健康股票本所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监管指南》指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本法律意见书指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民生健康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民生健康《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民生健康如下保证:民生健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民生健康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民生健康系于2021年5月20日由杭州民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3]1204号”《关于同意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23]821号”《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民生健康”,股票代码“301507”。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697084397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655.433万元,企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新天路101号,营业期限
为2009年12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3660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8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10天;
4.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0日内,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8.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如授予、归属、作废、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和《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
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及拟
授予权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
性、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
励计划实施程序(含生效、授予、归属、变更及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要求激励计划
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0人。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和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
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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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的议案,并认为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张海军先生及刘丽云女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上述关联董事均已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8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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