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5证券简称:苏州规划公告编号:2024-037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颁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自2024年
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3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第17号》、《暂行规定》以及《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