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99证券简称:维科精密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
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聘任等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非独立董事: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董事长)、张茵女士、XIE TAO(谢韬)先生
独立董事:刘启明先生、何浩女士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均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浩女士,委员 XIE TAO(谢韬)先生、刘启明先生;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委员张茵女士、刘启明先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启明先生,委员张茵女士、何浩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浩女士,委员张茵女士、刘启明先生。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董斌先生(监事会主席)、张红昕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金鑫女士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四、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总经理:张茵女士
副总经理:李江波先生、梅维佳先生、黄琪先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黄琪先生上述人员的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董事会秘书黄琪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
联系电话:021-64960228
传真:021-64960208
邮箱:IR@vico.com.cn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1、本次换届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陆建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建忠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陆建忠先生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2、本次换届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阮建国先生、倪明刚先
生、职工代表监事姚成长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钱国强先生不再担任副总经理,四位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成长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阮建国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倪明刚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钱国强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姚成长先生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维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沣投资”)间接持股7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5%;倪明刚先生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股7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5%;阮建国先生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股5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4%;钱国强先生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股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7%。上述四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上述四人承诺离任后仍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继续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的承诺。公司对姚成长先生、阮建国先生、倪明刚先生、钱国强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以下为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张茵女士: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
华大学纺织系专业,大专学历。1999年至今任职于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茵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董事长 TAN YANLAI (陈燕来)先生,共同通过公司控股股东 TANCON PRECISIONENGINEERING 间接控制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列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2、李江波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大学
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研究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取得工程硕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职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测量员;2002年8月至2010年8月,任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2010年9月至2015年3月,任职震宇(芜湖)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江波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李江波先生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股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7%,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列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3、梅维佳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毕业
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材料成型及其控制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3月至今,就职于公司,历任项目工程师、制模部主管、工程部经理、制模部经理、制造技术部和制造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梅维佳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梅维佳先生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股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0.07%,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列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
结论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4、黄琪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大学毕
业于华东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2009年研究生毕业于同济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21年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琪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
第3.2.5条所列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