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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99证券简称:维科精密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92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75.0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91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0.000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254866股的0.0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0.000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1.02审议通过了《选举张茵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 XIE TAO(谢韬)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启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选举何浩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3.01审议通过了《选举董斌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2审议通过了《选举张红昕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69114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律师、程思琦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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