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9证券简称:思泉新材公告编号:2024-066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0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环镇路362号思泉科技园1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29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524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84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5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71人,代表股份305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0人,代表股份305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93%。
5.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拟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1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5%;反对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878%;反对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466%;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7%。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9%;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2%;
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44%;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1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宝梁、曹麟。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