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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89证券简称:思泉新材公告编号:2024-063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

五)14:50;(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0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股东本人出席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

议。(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环镇路362号思泉科技园1栋一楼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备注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拟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

2.0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17:00。采取信函、邮件方式登

记的须在2024年11月28日17:00之前送达、发送邮件到公司并请电话确认。

3.现场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环镇路362号思泉科技园1栋一楼会议室。

4.现场登记方式:(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2)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3)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

券账户卡复印件;(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

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场投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智超、张赛玲

电话号码:0769-82218098

电子邮箱:guozhichao@suqun-group.com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1489”;投票简称为“思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召开的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备注同意反对弃权该列打勾提案编码提案名称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关于拟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

1.00√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2.00√动资金的议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

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

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附件3: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个人股东姓名或法人股东名称

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股权登记日收市持股数量

是否本人参会是□否□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发言意向及要点

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月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用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公司收到信函、邮件的时间为准。

3.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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