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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89证券简称:思泉新材公告编号:2024-054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5 日 0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思泉工业园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由董事廖骁飞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15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84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股份627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6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人,代表股份267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34%。

5.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任泽明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廖骁飞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9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反对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57%;反对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6%;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7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1%;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5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13%;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2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宝梁、黄潇葳。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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