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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恩汽电: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6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7

五、结论意见................................................8

2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汽电”、“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

司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3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4《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

(五)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首次授权日,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99元/份。

(六)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作为首次授权日,授予200

5名激励对象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99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一)2024年7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4年8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首次授权日。

(三)2024年8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首次授权日。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是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一)2024年7月13日,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2024年8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首次授权日,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358.10万份股票期权。

(三)2024年8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首

6次授权日,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358.10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7441A013699 号)、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

(三)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刘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聂阳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刘问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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