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61号周大福金融中心30层
电话:+862225763133传真:+862225763136邮编:300450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5G20230130-03号
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陈璟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盟固利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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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盟固利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14:30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9号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5月14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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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
表股份274450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713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
表股份18726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0.743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87185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8.9691%。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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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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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监事薪酬的议案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2060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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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44916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获得有效通过。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议案11涉及的关联股东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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